「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宜民
陳宜民
連署人
李彥秀
李彥秀
林為洲
林為洲
顏寬恒
顏寬恒
黃昭順
黃昭順
賴士葆
賴士葆
張麗善
張麗善
吳志揚
吳志揚
林德福
林德福
呂玉玲
呂玉玲
蔣萬安
蔣萬安
周陳秀霞
周陳秀霞
徐志榮
徐志榮
楊鎮浯
楊鎮浯
柯志恩
柯志恩
蔣乃辛
蔣乃辛
許淑華
許淑華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四條 勞工年滿六十歲,得依下列規定之方式請領退休金: 一、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選擇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 二、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請領一次退休金。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選擇請領退休金方式,經勞保局核付後,不得變更。 第一項工作年資採計,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年資中斷者,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 勞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時,於有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始得請領。 被保險人係身心障礙者,年滿五十歲,並辦理離職退保者,得請領退休金,且不適用第一項之規定。 前項身心障礙者請領老年給付之身心障礙種類、狀態、等級、請領年齡、開具診斷書醫療機構層級及審核基準等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標準,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建立個別化之專業評估機制,作為身心障礙者年金給付之依據。 第二十四條 勞工年滿六十歲,得依下列規定之方式請領退休金: 一、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選擇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 二、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請領一次退休金。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選擇請領退休金方式,經勞保局核付後,不得變更。 第一項工作年資採計,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年資中斷者,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 勞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時,於有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始得請領。
一、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為因應身心障礙者提前老化,中央主管機關應該建立身心障礙勞工提早退休之機制……」,為落實此立法精神,修正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讓身心障礙者有合法提早退休機制。 二、前衛生署委託辦理之「身心障礙者提前老化及平均餘命基礎研究」報告指出,身心障礙者老化年齡較一般人提早。103年勞動部「身心障礙者勞動狀況調查報告」顯示,身心障礙者失業的主要原因中,「個人健康因素」與「體力無法勝任」分別佔14.7%、8.5%;有工作者,不滿意目前工作的主要原因中,「體力無法勝任」也佔9.6%。另根據勞動部報告指出,身心障礙者平均退休的年齡也較全體提早7.9歲。 三、身心障礙者提早老化問題嚴重,造成退休身心障礙勞工經濟安全的漏洞;現行法要求其與一般勞工適用同樣的退休年齡,更會對其造成極大的身體負擔。 四、依照行政院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對於身心障礙者均有降低其請領年金之年齡限制。「……身心障礙等級為極重度者,年滿五十歲,得擇領全額月退休金。」 五、然身心障礙者之種類、狀態、等級均有所不同,雇請領老年給付年齡亦應有所不同,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相關標準,且應建立個別化之專業評估機制,以為憑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