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盧秀燕
盧秀燕
連署人
許毓仁
許毓仁
張麗善
張麗善
王育敏
王育敏
曾銘宗
曾銘宗
徐志榮
徐志榮
蔣乃辛
蔣乃辛
江啟臣
江啟臣
顏寬恒
顏寬恒
林德福
林德福
呂玉玲
呂玉玲
林麗蟬
林麗蟬
陳宜民
陳宜民
楊鎮浯
楊鎮浯
黃昭順
黃昭順
孔文吉
孔文吉
費鴻泰
費鴻泰
羅明才
羅明才
柯志恩
柯志恩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十三、機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十四、遇幼童專用車、校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 十五、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 十六、佔用自行車專用道。 十七、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之聲號或燈光,不依規定避讓或在後跟隨迫近。 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因執行勤務行駛於道路或停靠路旁時,汽車聞其警鈴或見其警示燈,不立即避讓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 第四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十三、機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十四、遇幼童專用車、校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 十五、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 十六、佔用自行車專用道。 十七、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之聲號或燈光,不依規定避讓或在後跟隨迫近。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
一、有鑑於道路發生事故時,警消人員因執行勤務卻遭後方來車撞擊之不幸交通事件層出不窮,故希將路況發生之情形範圍擴大,維護交通安全。 二、為有效遏止其不當行為一再發生,故修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