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許淑華
許淑華
連署人
林為洲
林為洲
顏寬恒
顏寬恒
呂玉玲
呂玉玲
林麗蟬
林麗蟬
楊鎮浯
楊鎮浯
孔文吉
孔文吉
徐志榮
徐志榮
王育敏
王育敏
張麗善
張麗善
蔣萬安
蔣萬安
陳超明
陳超明
陳雪生
陳雪生
王惠美
王惠美
曾銘宗
曾銘宗
陳宜民
陳宜民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統計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八條 政府統計資料之發布,由主計機關為之;其由各機關發布之統計資料,應以其主管業務範圍有關者為限。 各機關應依中央主計機關之規定,預告統計資料項目發布之相關訊息。 第十八條 政府統計資料之發布,由主計機關為之;其由各機關發布者,應送各該機關主計機關備查。
一、為使統計資料編製與發布之權責相符,依統計實務及參考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有關「各機關發布之統計資料,應以其主管業務範圍有關者為限」之規定修正。又鑑於資訊技術發展,各機關統計資料可透過網路自行發布,已無報送主計機關備查之必要,爰刪除現行條文後段規定。 二、為確保政府統計公信力,各機關統計資料發布要點已明定各機關應預告統計資料發布訊息,為明確規範各機關應依中央主計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預告,爰增訂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