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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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十九條之二 於航空器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不遵守機長為維護航空器上秩序及安全之指示。 二、使用含酒精飲料或藥物,致危害航空器上秩序。 三、於航空器所有區域吸菸。 四、擅自阻絕偵菸器或無故操作其他安全裝置。 前項各款之行為由航空警局處罰之。 | 第一百十九條之二 於航空器廁所內吸菸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於航空器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不遵守機長為維護航空器上秩序及安 全之指示。 二、使用含酒精飲料或 藥物,致危害航空 器上秩序。 三、於航空器廁所外之區域吸菸。 四、擅自阻絕偵菸器或無故操作其他安全 裝置。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由航空警察局處罰之。 |
一、修正本條文第二項第三款、第三項
二、調整、增強現行處罰力道,以避免機上乘客危險行為而影響飛行安全
三、針對乘客危險行為,統一處罰事權,同時避免因作業程序過長,無法及時處罰違規外籍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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