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邱志偉
邱志偉
黃偉哲
黃偉哲
連署人
許智傑
許智傑
江永昌
江永昌
洪宗熠
洪宗熠
陳明文
陳明文
郭正亮
郭正亮
李昆澤
李昆澤
李麗芬
李麗芬
賴瑞隆
賴瑞隆
施義芳
施義芳
鍾佳濱
鍾佳濱
周春米
周春米
黃國書
黃國書
張宏陸
張宏陸
吳思瑤
吳思瑤
陳素月
陳素月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十九條之二 於航空器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不遵守機長為維護航空器上秩序及安全之指示。 二、使用含酒精飲料或藥物,致危害航空器上秩序。 三、於航空器所有區域吸菸。 四、擅自阻絕偵菸器或無故操作其他安全裝置。 前項各款之行為由航空警局處罰之。 第一百十九條之二 於航空器廁所內吸菸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於航空器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不遵守機長為維護航空器上秩序及安 全之指示。 二、使用含酒精飲料或 藥物,致危害航空 器上秩序。 三、於航空器廁所外之區域吸菸。 四、擅自阻絕偵菸器或無故操作其他安全 裝置。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由航空警察局處罰之。
一、修正本條文第二項第三款、第三項 二、調整、增強現行處罰力道,以避免機上乘客危險行為而影響飛行安全 三、針對乘客危險行為,統一處罰事權,同時避免因作業程序過長,無法及時處罰違規外籍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