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永昌
江永昌
連署人
陳曼麗
陳曼麗
羅致政
羅致政
吳玉琴
吳玉琴
吳焜裕
吳焜裕
周春米
周春米
施義芳
施義芳
段宜康
段宜康
蘇治芬
蘇治芬
姚文智
姚文智
洪宗熠
洪宗熠
鍾孔炤
鍾孔炤
李俊俋
李俊俋
莊瑞雄
莊瑞雄
蔡易餘
蔡易餘
賴瑞隆
賴瑞隆
鄭寶清
鄭寶清
陳歐珀
陳歐珀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工會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一條 組織工會應有勞工三十人以上之連署發起,但一百人以下之事業單位,得由勞工十五人以上連署發起,組成籌備會辦理公開徵求會員、擬定章程及召開成立大會。 前項籌備會應於召開工會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章程、會員名冊及理事、監事名冊,向其會址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請領登記證書。但依第八條規定以全國為組織區域籌組之工會聯合組織,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登記,並請領登記證書。 第十一條 組織工會應有勞工三十人以上之連署發起,組成籌備會辦理公開徵求會員、擬定章程及召開成立大會。 前項籌備會應於召開工會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章程、會員名冊及理事、監事名冊,向其會址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請領登記證書。但依第八條規定以全國為組織區域籌組之工會聯合組織,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登記,並請領登記證書。
一、台灣工會組織率偏低,144萬家企業當中,目前的企業工會只有924個。依現行「工會法」規定,30人以上才能組織工會,門檻比日本、韓國都還高,日本、南韓2人以上就可籌組工會、香港7人,即使中國也是25人就可組工會,但台灣的中小企業平均僱用人數不到7人,以至於勞工根本很難有工會的保障,以及對等的「勞資協商機制」。 二、鑑於強化勞資協商之實效,以及勞工之勞動三權之保障,應增加工會之涵蓋率,降低組織工會之門檻,依照現實需要,將勞工人數低於一百人之事業單位之組織工會之門檻,由三十人降低為「十五人」,勞工才更能獲得工會的保護。
第十七條 工會應置理事及監事,其名額如下: 一、工會會員人數三十人以下者,置理事三人至五人;其會員人數三十人至五百人者,置理事五至九人,每逾五百人得增置理事二人,理事名額最多不得超過二十七人。 二、工會聯合組織之理事不得超過五十一人。 三、工會之監事不得超過該工會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前項各款理事、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時,得按其章程規定推選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工會得置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該工會理事、監事名額二分之一。 工會應置理事長一人,對外代表工會,並得視業務需要置副理事長。理事長、副理事長應具理事身分。 工會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者,應設監事會,置監事會召集人一人。監事會召集人執行監事會決議,並列席理事會。 第十七條 工會應置理事及監事,其名額如下: 一、工會會員人數五百人以下者,置理事五人至九人;其會員人數超過五百人者,每逾五百人得增置理事二人,理事名額最多不得超過二十七人。 二、工會聯合組織之理事不得超過五十一人。 三、工會之監事不得超過該工會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前項各款理事、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時,得按其章程規定推選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工會得置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該工會理事、監事名額二分之一。 工會應置理事長一人,對外代表工會,並得視業務需要置副理事長。理事長、副理事長應具理事身分。 工會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者,應設監事會,置監事會召集人一人。監事會召集人執行監事會決議,並列席理事會。
一、配合本法第十條之修正,按照人數比例修正本條之規定。 二、參考「德國經營組織法」之精神,刪除本條第一項理事人數上限之規定,以保障勞工之結社自由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