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昭順
黃昭順
連署人
林麗蟬
林麗蟬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曾銘宗
曾銘宗
羅明才
羅明才
徐志榮
徐志榮
蔣乃辛
蔣乃辛
許淑華
許淑華
顏寬恒
顏寬恒
陳宜民
陳宜民
陳雪生
陳雪生
李彥秀
李彥秀
張麗善
張麗善
楊鎮浯
楊鎮浯
馬文君
馬文君
陳學聖
陳學聖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四十條之一 工作日發生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目所定災害,及因熱浪天然災害,肇致生命、身體、健康及安全有危害之虞者,或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安全或有致災之虞者,其停止上班相關事宜,準用本法規定。 雇主因第一項情形,要求勞工到班時,需經勞工同意,並視同加班,勞工應有權益應遵勞基法各項規定為之。 一、新增條文。 二、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目內容: 第二條 本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災害:指下列災難所造成之禍害:    (一)風災、水災、震災(含土壤液化)、旱災、寒害、土石流災害等天然災害。 三、公務人員於天然災害來襲或準備來襲時,可據行政院「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之規定明確遵行,勞工通常或有比照,然現行勞基法中僅有勞工休、請假規定,為使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停止上班能有所明確依據,特增訂定本法條。 四、台灣雖處亞熱帶地區,但同樣因地球暖化肇致全球氣候變遷的影響,遭受異常熱浪高溫侵襲機率大增,影響正常作息及危害國民健康。 五、在現行法規中,為預防勞工在高溫下造成健康危害,勞動部已有「高溫作業勞工作息時間標準」,規範勞工在室內高溫(鍋爐房、熔爐、熔融鋼鐵、玻璃等)工作與休息時間分配。顯見溫度異常對人體健康確實是有危害。 六、熱浪對國人健康之虞害標準,應由衛福部及中央氣象局研議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