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寶清
鄭寶清
莊瑞雄
莊瑞雄
林俊憲
林俊憲
連署人
黃國書
黃國書
周春米
周春米
陳歐珀
陳歐珀
尤美女
尤美女
吳琪銘
吳琪銘
邱議瑩
邱議瑩
李昆澤
李昆澤
趙正宇
趙正宇
劉建國
劉建國
王定宇
王定宇
黃秀芳
黃秀芳
施義芳
施義芳
吳秉叡
吳秉叡
許智傑
許智傑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路法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六條之一 為維護民用航空機場交通秩序,確保旅客行車安全,各類客運汽車進入民用航空機場,應具備一定資格條件,並依規定取得民用航空機場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證件,始得營運。 前項之一定資格條件、申請程序、營運監督、營運應遵守事項、適用機場、各類證件核發、計程車之限額、保留比例、加收停留服務費、績優駕駛選拔獎勵、接送親屬與對各類客運汽車進入民用航空機場營運之限制、禁止事項與其違反之吊扣車輛牌照、吊扣、吊銷或停止領用相關證件及定期禁止進入民用航空機場營運之條件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各機場及航空站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第五十六條之一 為維護民用航空機場交通秩序,確保旅客行車安全,各類客運汽車進入民用航空機場,應具備一定資格條件,並依規定取得民用航空機場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證件,始得營運。 前項之一定資格條件、申請程序、營運監督、營運應遵守事項、適用機場、各類證件核發、計程車之限額、保留比例、加收停留服務費、績優駕駛選拔獎勵、接送親屬與對各類客運汽車進入民用航空機場營運之限制、禁止事項與其違反之吊扣車輛牌照、吊扣、吊銷或停止領用相關證件及定期禁止進入民用航空機場營運之條件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為避免各機場聯外運輸交通與各地方實際交通狀況有落差,確實反應地方交通需求,應予各地方政府充分反應意見之法源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