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顏寬恒
顏寬恒
連署人
馬文君
馬文君
賴士葆
賴士葆
孔文吉
孔文吉
林麗蟬
林麗蟬
曾銘宗
曾銘宗
柯志恩
柯志恩
徐榛蔚
徐榛蔚
陳超明
陳超明
黃昭順
黃昭順
羅明才
羅明才
王惠美
王惠美
許淑華
許淑華
高金素梅
高金素梅
徐志榮
徐志榮
楊鎮浯
楊鎮浯
林德福
林德福
呂玉玲
呂玉玲
費鴻泰
費鴻泰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三條 辯護人及被告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證物,或抄錄、攝影,並得預付費用請求提供文件、錄音或錄影之複本。繫屬於上級審之前,亦同。 被告檢閱前項卷證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但為保障被告權益,法院應以適當之方式使其獲知卷證之內容。 聲請再審或請求非常上訴之受判決人、被告或受委任律師向檢察官聲請檢閱卷證時,準用前二項規定。 第三十三條 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但筆錄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
一、辯護人之閱卷權係衍生自訴訟權,故被告不論有無辯護人,其閱卷權應無二致。惟依現行本條規定,無辯護人之被告閱卷權,其行使之方式及檢閱標的較辯護人大幅限縮,且依第二項但書列有多項例外情事可由法院限制之,一方面對被告防禦權之行使限制過大,另方面則造成有資力雇用辯護人之被告與無資力雇用辯護人之被告,二者之閱卷權範圍產生差異,造成歧視之不公平問題。 二、惟參考現行本條文與德國法之立法意旨,因被告本身與審判結果有切身利害關係,如逕將全部卷證交由被告任意翻閱,將有必須特別加強卷證保護作為之勞費,被告在押者,且將增加提解在押被告到法院閱卷所生戒護人力之沈重負擔,爰修正第二項,除維持現行但書對被告閱卷權範圍之限制外,並於第一項增列行使閱卷權之主體,同時刪除第二項對被告閱卷權之限制。另,目前科技發達,容可藉由先行備援方式,保全原始文件或錄音、錄影資料,或可提供複本以供閱卷,爰第一項增列閱卷權行使之方式,包含得預付費用請求提供文件、錄音及錄影之複本等。 三、按本條現行規定辯方之閱卷權行使範圍,係以「於審判中」為限。以致於介於兩審級間未繫屬審判法院之期間,因非於審判中,其適用仍有疑慮,而產生空窗期。惟參酌本法七十一年八月四日修正意旨,係本於偵查不公開原則而為限制,故是次修法所定之「於審判中」等文字之本意,應係指「除偵查中以外」之「廣義的審判中」概念,亦即應包含介於兩審級間未繫屬審判法院之期間。是以,為避免被告及辯護人之閱卷權產生空窗期,以保障其憲法第十六條之訴訟權,在繫屬於上級審之前,仍應賦予行使閱卷權之權利。爰於第一項增列「繫屬於上級審之前,亦同。」之規定,以資明確。 四、為保障被告之卷證獲知權,參照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項但書立法體例,於第二項增訂但書明定。 五、關於再審及非常上訴係屬非常救濟程序。其受判決人、被告及受委任律師之閱卷權,亦屬正當法律程序之內涵,同於被告或辯護人其他訴訟程序行使防禦權之重要資訊,係維護被告憲法第十六條訴訟權所必要。尤其是新修正本法第四百二十條規定,為受判決人利益之再審,對於新事實及新證據之認定要件已有放寬,由確實性判準改為綜合判斷標準,為確保受判決人得以在再審程序中提出有利之主張,以維護其受非常救濟之權利。從而,應賦予聲請再審或請求非常上訴受判決人、被告或其委任律師閱卷權。再者,由於法院訴訟繫屬終結,並不會保管卷證,案件業已判決終結確定,卷證即會送交檢察官執行。爰增訂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