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三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亭妃
陳亭妃
連署人
許智傑
許智傑
蔡易餘
蔡易餘
劉櫂豪
劉櫂豪
柯建銘
柯建銘
洪宗熠
洪宗熠
李俊俋
李俊俋
姚文智
姚文智
施義芳
施義芳
黃國書
黃國書
鍾孔炤
鍾孔炤
吳琪銘
吳琪銘
陳素月
陳素月
何欣純
何欣純
吳玉琴
吳玉琴
邱泰源
邱泰源
陳曼麗
陳曼麗
李昆澤
李昆澤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三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指依據特定教育理念,以學校為範圍,從事教育理念之實踐,並就學校制度、行政運作、組織型態、設備設施、校長資格與產生方式、教職員工之資格與進用方式、課程教學、學生入學、學習成就評量、學生事務及輔導、社區及家長參與等事項,進行整合性實驗之教育。 前項特定教育理念,應以學生為中心,尊重學生之多元文化及家庭情況,課程、教學、教材規劃,以引導學生適性學習為目標。 本條例所稱私立實驗教育學校,指主管機關許可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指依據特定教育理念,以學校為範圍,從事教育理念之實踐,並就學校制度、行政運作、組織型態、設備設施、校長資格與產生方式、教職員工之資格與進用方式、課程教學、學生入學、學習成就評量、學生事務及輔導、社區及家長參與等事項,進行整合性實驗之教育。 本條例所稱私立實驗教育學校,指主管機關許可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一、修正本條文。 二、參照「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八條,增訂第二項,明定特定教育理念之內涵,以引導實驗教育應尊重學生之多元文化及家庭情況,並引導學生適性學習為要。 三、現行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內容未修正。
第五條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審議及監督等相關事項,應由各該主管機關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以下簡稱實驗教育審議會)辦理。 前項實驗教育審議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九人,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熟悉實驗教育之下列人員聘(派)兼之,其中第四款及第五款之委員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五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一、教育行政機關代表。 二、具有會計、財務金融、法律或教育專業之專家、學者。 三、校長及教師組織團體代表。 四、本人或子女曾接受實驗教育者。 五、實驗教育之家長及教育相關團體代表。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聘(派)兼,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實驗教育審議會主席,由委員互推產生。實驗教育審議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五條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審議及監督等相關事項,應由各該主管機關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以下簡稱實驗教育審議會)辦理。 前項審議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九人,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熟悉實驗教育之下列人員聘(派)兼之,其中第四款及第五款之委員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五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一、教育行政機關代表。 二、具有會計、財務金融、法律或教育專業之專家、學者。 三、校長及教師團體代表。 四、本人或子女曾接受實驗教育者。 五、實驗教育相關團體代表。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聘(派)兼,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審議會主席,由委員互推產生。審議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實驗教育審議會為行使職權,得指派委員攜帶證明文件,赴私立實驗教育學校進行訪視、調查,並得要求學校承辦人員提出報告或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及物品;必要時,並得洽請有關機關協助執行。 實驗教育審議會之委員,不得參與其所監督之私立實驗教育學校辦理之實驗教育。
一、修正本條文。 二、增訂實驗教育審議會委員之組成,以實驗教育審議事項係屬教育事務,參酌「教師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所定教師組織及其基本任務之規定,爰將現行第三款所定教師團體代表再增加教師組織代表,俾利從多元性予以整合教師意見。 三、修正第五款,增加實驗教育家長及教育相關團體代表,讓審議會成員之來源更具代表性及會議之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