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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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鼓勵私人參與辦理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發展實驗教育及教育多元化、教育特色,並提升學校學生學習品質,特制定本條例。 | 第一條 鼓勵私人參與辦理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促進教育實驗及教育多元化,發展教育特色,以共同養成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特制定本條例。 |
一﹑修正本條文。
二﹑同修正名稱之修正理由,並作文字修正為發展實驗教育及教育多元化、教育特色,並提升學校學生學習品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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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各該主管機關應提供同等學校相當教職員工員額之人事費、建築設備費及業務費予受託學校,並得於各用途別科目間彈性運用。 受託學校辦學應保障學生受教權,實踐國民教育之公益性、公共性、效能性、實驗性、多元性及創新性。 | 第四條 學校委託私人辦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提供同等學校相當之人事費、建築設備費及業務費予受託學校。 受託學校辦學應保障學生受教權,實踐國民教育之公益性、公共性、效能性、實驗性、多元性及創新性。 |
一﹑修正本條文。
二﹑配合本條例公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延伸至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修正,並參照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六條第二項「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經……核准設立之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用詞體例,爰將第一款所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修正為「各該主管機關」。
三﹑為確保各該主管機關提供同等學校之人事費,應以同等學校之教職員工員額編制為計算基準,避免各該主管機關為節省人事費,將部分員額編制控留,爰增修教職員工員額及。
四﹑各該主管機關應提供同等學校相當教職員工員額之人事費、建築設備費及業務費予受託學校,並得於各用途別科目間彈性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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