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第一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亭妃
陳亭妃
連署人
許智傑
許智傑
蔡易餘
蔡易餘
黃國書
黃國書
柯建銘
柯建銘
洪宗熠
洪宗熠
吳琪銘
吳琪銘
姚文智
姚文智
劉櫂豪
劉櫂豪
何欣純
何欣純
鍾孔炤
鍾孔炤
邱泰源
邱泰源
李俊俋
李俊俋
施義芳
施義芳
吳玉琴
吳玉琴
陳曼麗
陳曼麗
陳素月
陳素月
李昆澤
李昆澤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第一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為鼓勵私人參與辦理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發展實驗教育及教育多元化、教育特色,並提升學校學生學習品質,特制定本條例。 第一條 鼓勵私人參與辦理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促進教育實驗及教育多元化,發展教育特色,以共同養成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特制定本條例。
一﹑修正本條文。 二﹑同修正名稱之修正理由,並作文字修正為發展實驗教育及教育多元化、教育特色,並提升學校學生學習品質。
第四條 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各該主管機關應提供同等學校相當教職員工員額之人事費、建築設備費及業務費予受託學校,並得於各用途別科目間彈性運用。 受託學校辦學應保障學生受教權,實踐國民教育之公益性、公共性、效能性、實驗性、多元性及創新性。 第四條 學校委託私人辦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提供同等學校相當之人事費、建築設備費及業務費予受託學校。 受託學校辦學應保障學生受教權,實踐國民教育之公益性、公共性、效能性、實驗性、多元性及創新性。
一﹑修正本條文。 二﹑配合本條例公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延伸至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修正,並參照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六條第二項「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經……核准設立之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用詞體例,爰將第一款所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修正為「各該主管機關」。 三﹑為確保各該主管機關提供同等學校之人事費,應以同等學校之教職員工員額編制為計算基準,避免各該主管機關為節省人事費,將部分員額編制控留,爰增修教職員工員額及。 四﹑各該主管機關應提供同等學校相當教職員工員額之人事費、建築設備費及業務費予受託學校,並得於各用途別科目間彈性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