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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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條 地價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稽徵機關按照地政機關編送之地價歸戶冊及地籍異動通知資料核定,每年徵收一次,必要時得分二期徵收;其開徵日期,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定之。 | 第四十條 地價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稽徵機關按照地政機關編送之地價歸戶冊及地籍異動通知資料核定,每年徵收一次,必要時得分二期徵收;其開徵日期,由省(市)政府定之。 |
省政府自1998年實施精省後,已經成為行政院的派出機關,不具備實施地方自治的能力,原有法定省政業務早應配合精省陸續修正,移交相關單位,早日落實政府組織再造。查土地稅法第四十條規定,地價稅開徵日期由省(市)政府定之,實無必要,爰改為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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