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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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 房屋稅每年徵收一次,其開徵日期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定之。 新建、增建或改建房屋,於當期建造完成者,均須按月比例計課,未滿一個月者不計。 | 第十二條 房屋稅每年徵收一次,其開徵日期由省(市)政府定之。 新建、增建或改建房屋,於當期建造完成者,均須按月比例計課,未滿一個月者不計。 |
省政府1998年實施精省後,已經成為行政院的派出機關,不具備實施地方自治的能力,原有法定省政業務早應配合精省陸續修正,移交相關單位,早日落實政府組織再造。查房屋稅法第十二條規定,「房屋稅每年徵收一次,其開徵日期由省(市)政府定之」,實無必要,爰改為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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