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昶佐
林昶佐
連署人
黃偉哲
黃偉哲
洪慈庸
洪慈庸
林岱樺
林岱樺
呂孫綾
呂孫綾
鄭運鵬
鄭運鵬
黃國昌
黃國昌
張宏陸
張宏陸
蔡適應
蔡適應
徐永明
徐永明
李俊俋
李俊俋
郭正亮
郭正亮
段宜康
段宜康
吳思瑤
吳思瑤
李昆澤
李昆澤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王定宇
王定宇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房屋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 房屋稅每年徵收一次,其開徵日期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定之。 新建、增建或改建房屋,於當期建造完成者,均須按月比例計課,未滿一個月者不計。 第十二條 房屋稅每年徵收一次,其開徵日期由省(市)政府定之。 新建、增建或改建房屋,於當期建造完成者,均須按月比例計課,未滿一個月者不計。
省政府1998年實施精省後,已經成為行政院的派出機關,不具備實施地方自治的能力,原有法定省政業務早應配合精省陸續修正,移交相關單位,早日落實政府組織再造。查房屋稅法第十二條規定,「房屋稅每年徵收一次,其開徵日期由省(市)政府定之」,實無必要,爰改為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