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施義芳
施義芳
連署人
洪宗熠
洪宗熠
黃秀芳
黃秀芳
莊瑞雄
莊瑞雄
蔡易餘
蔡易餘
邱泰源
邱泰源
姚文智
姚文智
邱志偉
邱志偉
鄭運鵬
鄭運鵬
郭正亮
郭正亮
羅致政
羅致政
李麗芬
李麗芬
陳明文
陳明文
段宜康
段宜康
黃國書
黃國書
鍾佳濱
鍾佳濱
鍾孔炤
鍾孔炤
吳琪銘
吳琪銘
張宏陸
張宏陸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十三條 各機關得就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或勞務,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 機關辦理公共安全、預防災害或搶救災害有關技術審查或鑑定事項之共同供應契約採購,各該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公會為當然供應廠商。 共同供應契約之採購,其招標文件與契約應記載之事項、適用機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適用公會、公會服務費用計算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九十三條 各機關得就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或勞務,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
一、我國為健全社會體系,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制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執業,須經國家考試及格並授予證書,且要求專門技術人員需加入公會,依規管理。 二、復以,各執業法規將各專門技術人員之執業範圍、權責及違規處分以法律約束,對應其他類別之行業具有較高標準,換言之,專門技術人員工作權相對限縮。 三、政府辦理專門技術勞務共同供應契約採購,各該專業技師公會具備之資格與內控機制足以為供應廠商,應給予優先權,無須評比,簡化行政手續,提升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