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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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三條 各機關得就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或勞務,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 機關辦理公共安全、預防災害或搶救災害有關技術審查或鑑定事項之共同供應契約採購,各該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公會為當然供應廠商。 共同供應契約之採購,其招標文件與契約應記載之事項、適用機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適用公會、公會服務費用計算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九十三條 各機關得就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或勞務,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 |
一、我國為健全社會體系,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制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執業,須經國家考試及格並授予證書,且要求專門技術人員需加入公會,依規管理。
二、復以,各執業法規將各專門技術人員之執業範圍、權責及違規處分以法律約束,對應其他類別之行業具有較高標準,換言之,專門技術人員工作權相對限縮。
三、政府辦理專門技術勞務共同供應契約採購,各該專業技師公會具備之資格與內控機制足以為供應廠商,應給予優先權,無須評比,簡化行政手續,提升效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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