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增訂第四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鍾佳濱
鍾佳濱
葉宜津
葉宜津
周春米
周春米
莊瑞雄
莊瑞雄
陳素月
陳素月
連署人
吳秉叡
吳秉叡
趙正宇
趙正宇
黃偉哲
黃偉哲
鍾孔炤
鍾孔炤
趙天麟
趙天麟
管碧玲
管碧玲
段宜康
段宜康
邱泰源
邱泰源
蕭美琴
蕭美琴
陳明文
陳明文
何欣純
何欣純
羅致政
羅致政
劉櫂豪
劉櫂豪
施義芳
施義芳
蘇巧慧
蘇巧慧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李俊俋
李俊俋
劉世芳
劉世芳
吳思瑤
吳思瑤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增訂第四條之二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四條之二 符合第三條資格條件之老年農民,未能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四十條請領喪葬津貼者,給與喪葬津貼,其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喪葬津貼,由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之。 一、本條新增。 二、按農民健康保險喪葬津貼發給,以農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為限,實際從事農業之工作之農民,始得參加農民健康保險為被保險人,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四十條、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二條有明文。 三、在實務上,部分農民從事農業工作謀生,至生涯暮年,或因傷殘而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終止保險效力,或因年老而不堪農業工作之負荷,喪失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資格認定標準及審查辦法第二條所定之資格而當然喪失被保險人資格,因而於死亡時不具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亦不發給喪葬津貼。 四、為維護農民身故後之尊嚴,長期從事農業工作謀生,因故於生涯末期喪失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資格之老年農民,亦應提供喪葬津貼之福利,爰新增本條,其金額由主管機關綜合考量消費者物價指數與農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等因素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