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柯志恩
柯志恩
蔣乃辛
蔣乃辛
王惠美
王惠美
連署人
呂玉玲
呂玉玲
孔文吉
孔文吉
林德福
林德福
吳志揚
吳志揚
黃昭順
黃昭順
陳宜民
陳宜民
羅明才
羅明才
林為洲
林為洲
林麗蟬
林麗蟬
賴士葆
賴士葆
李彥秀
李彥秀
徐榛蔚
徐榛蔚
張麗善
張麗善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十八條 教職員退休後再任下列職務者,其每月所領薪酬得超過法定基本工資,不適用前條第一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之規定: 一、受聘(僱)執行政府因應緊急或危難事故之救災或救難職務。 二、受聘(僱)擔任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之公立醫療機關(構),從事基層醫療照護職務。 三、海外台灣學校及大陸臺商學校之退休教師。 第七十八條 教職員退休後再任下列職務者,其每月所領薪酬得超過法定基本工資,不適用前條第一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之規定: 一、受聘(僱)執行政府因應緊急或危難事故之救災或救難職務。 二、受聘(僱)擔任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之公立醫療機關(構),從事基層醫療照護職務。
海外台灣學校及大陸臺商學校在海外及大陸辦學,讓海外台灣子女能安心地接受國民基本教育,臺商家庭得以團聚,宣揚政府政策法令,對安定臺商家庭具有重大作用,更能傳承及發揚臺灣教育之精神。政府應考量境外辦學之特殊性與困難性,比照本條例第七十八條有關「教職員退休後再任職務不適用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之規定」,將任教「海外台灣學校及大陸臺商學校之退休教師」,排除於條例第七十七條之適用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