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曾銘宗
曾銘宗
連署人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徐榛蔚
徐榛蔚
黃昭順
黃昭順
呂玉玲
呂玉玲
許淑華
許淑華
費鴻泰
費鴻泰
許毓仁
許毓仁
江啟臣
江啟臣
林為洲
林為洲
羅明才
羅明才
林麗蟬
林麗蟬
王育敏
王育敏
陳雪生
陳雪生
陳怡潔
陳怡潔
吳志揚
吳志揚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之二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至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同一證券商受託買賣之同一帳戶於同一營業日現款買進與現券賣出同種類同數量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於出賣時,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千分之一點五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不適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 第二條之二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一年內,同一證券商受託買賣之同一帳戶於同一營業日現款買進與現券賣出同種類同數量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於出賣時,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千分之一點五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不適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
當沖降稅政策已實施五個月,當沖占集中市場日交易量已達19.07%,高於預估的15%;上櫃部分也已拉高到27.55%,同樣高於預估的22.5%。考量其他國家當沖交易量比重,美國高頻交易占48.5%、日本約占45%、香港約占20%等相比我國仍有進步空間。爰建議延長實施期間,由本條文生效日起一年內止(原實施從106年4月28日至107年4月27日),修正再延長五年,鼓勵多元交易工具發展,以提升資本市場動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