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及能源部放射性廢棄物處理中心組織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蘇巧慧
蘇巧慧
莊瑞雄
莊瑞雄
江永昌
江永昌
連署人
黃秀芳
黃秀芳
高志鵬
高志鵬
李麗芬
李麗芬
鍾佳濱
鍾佳濱
施義芳
施義芳
蔡培慧
蔡培慧
蔡適應
蔡適應
許智傑
許智傑
何欣純
何欣純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吳秉叡
吳秉叡
洪宗熠
洪宗熠
吳玉琴
吳玉琴
陳瑩
陳瑩
張宏陸
張宏陸
黃國書
黃國書
吳思瑤
吳思瑤
陳亭妃
陳亭妃
陳曼麗
陳曼麗
周春米
周春米
邱泰源
邱泰源
吳焜裕
吳焜裕
陳明文
陳明文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經濟及能源部放射性廢棄物處理中心組織條例草案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經濟及能源部為提升放射性廢棄物之有效管理,積極推動最終處置相關設施之妥善建置,以保障民眾安全及環境品質,特成立經濟及能源部放射性廢棄物處理中心,並制定本條例。 明訂本條例立法目的。
第二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之選址作業、設計、建造、運轉、維護及其封閉、監管。 二、本中心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之選址作業、設計、建造、運轉、維護極其除役。 三、放射性廢棄物之境外最終處置。 四、用過核子燃料之境外再處理。 五、前四款業務相關之研究發展及境外合作。 六、其他與本中心設立目的相關事項。 本中心之權限職掌。
第三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十三職等; 副主任二人,職務列簡任十二職等。 本中心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職等及員額。
第四條 本中心置主任秘書,職務簡列第十一職等。 本中心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第五條 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