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蘇巧慧
蘇巧慧
鍾佳濱
鍾佳濱
黃國書
黃國書
吳思瑤
吳思瑤
莊瑞雄
莊瑞雄
周春米
周春米
連署人
許智傑
許智傑
張宏陸
張宏陸
江永昌
江永昌
吳秉叡
吳秉叡
陳曼麗
陳曼麗
陳瑩
陳瑩
何欣純
何欣純
洪宗熠
洪宗熠
黃秀芳
黃秀芳
邱泰源
邱泰源
李麗芬
李麗芬
高志鵬
高志鵬
吳焜裕
吳焜裕
施義芳
施義芳
蔡培慧
蔡培慧
吳玉琴
吳玉琴
陳明文
陳明文
議案狀態
退回程序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九條 行政院依下列各款劃分各部主管事務: 一、以中央行政機關應負責之主要功能為主軸,由各部分別擔任綜合性、統合性之政策業務。 二、基本政策或功能相近之業務,應集中由同一部擔任;相對立或制衡之業務,則應由不同部擔任。 三、各部之政策功能及權限,應儘量維持平衡。 各部組織規模建制標準如下: 一、業務單位設六司至八司為原則。 二、各司設四科至八科為原則。 第二十九條 行政院依下列各款劃分各部主管事務: 一、以中央行政機關應負責之主要功能為主軸,由各部分別擔任綜合性、統合性之政策業務。 二、基本政策或功能相近之業務,應集中由同一部擔任;相對立或制衡之業務,則應由不同部擔任。 三、各部之政策功能及權限,應儘量維持平衡。 部之總數以十四個為限。
調整各部主管事務之劃分依據及組織規模建制標準。
第三十條 (刪除) 第三十條 各部組織規模建制標準如下: 一、業務單位設六司至八司為原則。 二、各司設四科至八科為原則。 前項司之總數以一百十二個為限。
配合修正第二十九條,爰刪除本條。
第三十一條 行政院基於政策統合需要得設委員會。 各委員會組織規模建制標準如下: 一、業務單位以四處至六處為原則。 二、各處以三科至六科為原則。 第三十一條 行政院基於政策統合需要得設委員會。 各委員會組織規模建制標準如下: 一、業務單位以四處至六處為原則。 二、各處以三科至六科為原則。 第一項委員會之總數以八個為限。
調整各委員會之設立及組織規模建制標準。
第三十二條 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組織規模建制標準如下: 一、業務單位以四處至六處為原則。 二、各處以三科至六科為原則。 前項以外之獨立機關,其內部單位之設立,依機關掌理事務之繁簡定之。 第三十二條 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組織規模建制標準如下: 一、業務單位以四處至六處為原則。 二、各處以三科至六科為原則。 前項獨立機關總數以三個為限。 第一項以外之獨立機關,其內部單位之設立,依機關掌理事務之繁簡定之。
調整各獨立機關之設立及組織規模建制標準。
第三十二條之一 行政院部、委員會及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總數以二十五個為限。 前項機關之一級內部單位之業務單位總數以一百七十五個為限。
一、本條新增。 二、統一規範規範部、委員會及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整體總數上限。 三、明定前項機關中一級內部單位之業務單位整體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