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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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條 行政院依下列各款劃分各部主管事務: 一、以中央行政機關應負責之主要功能為主軸,由各部分別擔任綜合性、統合性之政策業務。 二、基本政策或功能相近之業務,應集中由同一部擔任;相對立或制衡之業務,則應由不同部擔任。 三、各部之政策功能及權限,應儘量維持平衡。 各部組織規模建制標準如下: 一、業務單位設六司至八司為原則。 二、各司設四科至八科為原則。 | 第二十九條 行政院依下列各款劃分各部主管事務: 一、以中央行政機關應負責之主要功能為主軸,由各部分別擔任綜合性、統合性之政策業務。 二、基本政策或功能相近之業務,應集中由同一部擔任;相對立或制衡之業務,則應由不同部擔任。 三、各部之政策功能及權限,應儘量維持平衡。 部之總數以十四個為限。 |
調整各部主管事務之劃分依據及組織規模建制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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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條 (刪除) | 第三十條 各部組織規模建制標準如下: 一、業務單位設六司至八司為原則。 二、各司設四科至八科為原則。 前項司之總數以一百十二個為限。 |
配合修正第二十九條,爰刪除本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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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條 行政院基於政策統合需要得設委員會。 各委員會組織規模建制標準如下: 一、業務單位以四處至六處為原則。 二、各處以三科至六科為原則。 | 第三十一條 行政院基於政策統合需要得設委員會。 各委員會組織規模建制標準如下: 一、業務單位以四處至六處為原則。 二、各處以三科至六科為原則。 第一項委員會之總數以八個為限。 |
調整各委員會之設立及組織規模建制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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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條 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組織規模建制標準如下: 一、業務單位以四處至六處為原則。 二、各處以三科至六科為原則。 前項以外之獨立機關,其內部單位之設立,依機關掌理事務之繁簡定之。 | 第三十二條 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組織規模建制標準如下: 一、業務單位以四處至六處為原則。 二、各處以三科至六科為原則。 前項獨立機關總數以三個為限。 第一項以外之獨立機關,其內部單位之設立,依機關掌理事務之繁簡定之。 |
調整各獨立機關之設立及組織規模建制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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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條之一 行政院部、委員會及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總數以二十五個為限。 前項機關之一級內部單位之業務單位總數以一百七十五個為限。 | |
一、本條新增。
二、統一規範規範部、委員會及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整體總數上限。
三、明定前項機關中一級內部單位之業務單位整體總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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