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蘇巧慧
蘇巧慧
吳思瑤
吳思瑤
陳曼麗
陳曼麗
李麗芬
李麗芬
黃國書
黃國書
鍾佳濱
鍾佳濱
周春米
周春米
連署人
江永昌
江永昌
何欣純
何欣純
黃秀芳
黃秀芳
吳焜裕
吳焜裕
高志鵬
高志鵬
吳秉叡
吳秉叡
洪宗熠
洪宗熠
邱泰源
邱泰源
蔡培慧
蔡培慧
陳明文
陳明文
莊瑞雄
莊瑞雄
許智傑
許智傑
張宏陸
張宏陸
施義芳
施義芳
吳玉琴
吳玉琴
陳瑩
陳瑩
議案狀態
退回程序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行政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及能源部。 八、交通及建設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資源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科技部。 十五、海洋事務部。 第三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及能源部。 八、交通及建設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資源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科技部。
台灣四面環海,除台灣附屬島嶼外,仍轄有澎湖、金門、馬祖、東沙及南海各諸島,實為海洋國家;因應海洋之政治、經濟、環境等事務之快速變遷,實應設立海洋事務部統籌海洋事務事權。
第四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中國事務委員會。 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四、原住民族委員會。 五、客家委員會。 第四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大陸委員會。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四、海洋委員會。 五、僑務委員會。 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七、原住民族委員會。 八、客家委員會。
一、更名大陸委員會為中國事務委員會。 二、金融監督管理應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成立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之獨立機關,故本機關移至本法第九條,本條第三款予以刪除。 三、因應海洋委員會改制為海洋部,故第四款予以刪除。 四、現僑務委員會執行之業務多與外交部業務重疊;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十條第二項,實應與外交部進行整併後裁撤,故第五款予以刪除。
第六條 行政院設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行政院資訊總處。 第六條 行政院設行政院主計總處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為提高政府效能、落實開放政府政策並有效防止駭客攻擊,行政院應設置行政院資訊總處統籌資訊業務。
第九條 行政院設下列相當中央二級獨立機關: 一、中央選舉委員會。 二、公平交易委員會。 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五、原子能安全委員會。 第九條 行政院設下列相當中央二級獨立機關: 一、中央選舉委員會。 二、公平交易委員會。 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金融監督及原子能安全管理為高度專業之事項,應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成立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之獨立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