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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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及能源部。 八、交通及建設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資源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科技部。 十五、海洋事務部。 | 第三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及能源部。 八、交通及建設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資源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科技部。 |
台灣四面環海,除台灣附屬島嶼外,仍轄有澎湖、金門、馬祖、東沙及南海各諸島,實為海洋國家;因應海洋之政治、經濟、環境等事務之快速變遷,實應設立海洋事務部統籌海洋事務事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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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中國事務委員會。 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四、原住民族委員會。 五、客家委員會。 | 第四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大陸委員會。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四、海洋委員會。 五、僑務委員會。 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七、原住民族委員會。 八、客家委員會。 |
一、更名大陸委員會為中國事務委員會。
二、金融監督管理應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成立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之獨立機關,故本機關移至本法第九條,本條第三款予以刪除。
三、因應海洋委員會改制為海洋部,故第四款予以刪除。
四、現僑務委員會執行之業務多與外交部業務重疊;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十條第二項,實應與外交部進行整併後裁撤,故第五款予以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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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行政院設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行政院資訊總處。 | 第六條 行政院設行政院主計總處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為提高政府效能、落實開放政府政策並有效防止駭客攻擊,行政院應設置行政院資訊總處統籌資訊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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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行政院設下列相當中央二級獨立機關: 一、中央選舉委員會。 二、公平交易委員會。 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五、原子能安全委員會。 | 第九條 行政院設下列相當中央二級獨立機關: 一、中央選舉委員會。 二、公平交易委員會。 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金融監督及原子能安全管理為高度專業之事項,應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成立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之獨立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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