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呂孫綾
呂孫綾
莊瑞雄
莊瑞雄
連署人
吳秉叡
吳秉叡
鍾佳濱
鍾佳濱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鄭運鵬
鄭運鵬
蘇巧慧
蘇巧慧
施義芳
施義芳
吳玉琴
吳玉琴
邱泰源
邱泰源
黃國書
黃國書
郭正亮
郭正亮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吳思瑤
吳思瑤
蔡適應
蔡適應
蔡培慧
蔡培慧
蕭美琴
蕭美琴
李麗芬
李麗芬
吳焜裕
吳焜裕
李俊俋
李俊俋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一條 退除役官兵有意自行創業者,輔導會得提供創業輔導及協助。 為協助退除役官兵創業貸款需求,輔導會得予以協助並洽請金融機構辦理退除役官兵創業貸款;輔導會並得編列預算,以支應其創業貸款之利息補貼及其他相關事宜。 前項創業貸款之事業範圍、輔導、協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定之。 第十一條 為輔導退除役官兵就業,所需舉辦之小本貸款,得由輔導會分別洽請公營金融機構低利貸放之。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係於1964年公布施行,迄今已屆三十三年,時至今日之經濟環境及社會局勢等時空背景早已不同以往,面對市場就業型態轉變,並兼顧地方發展及退除役官兵權益,爰應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十一條規定。 二、據上,爰修正本條第一項,退除役官兵有意自行創業者,若向輔導會尋求創業輔導及協助,輔導會得提供之。 三、為協助退除役官兵籌措創業資金,爰增列第二項。 四、確保維護退除役官兵輔導權益,爰增列第三項,由輔導會訂定創業貸款之事業範圍、輔導、協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