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呂孫綾
呂孫綾
連署人
吳秉叡
吳秉叡
莊瑞雄
莊瑞雄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蘇巧慧
蘇巧慧
鍾佳濱
鍾佳濱
蔡適應
蔡適應
吳玉琴
吳玉琴
施義芳
施義芳
鄭運鵬
鄭運鵬
邱泰源
邱泰源
吳思瑤
吳思瑤
郭正亮
郭正亮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吳焜裕
吳焜裕
蕭美琴
蕭美琴
蔡培慧
蔡培慧
黃國書
黃國書
李麗芬
李麗芬
李俊俋
李俊俋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主管機關及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應以直轄市、縣(市)轄區為計算範圍,提供至少百分之三十以上比率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另分別提供一定比率予設籍該社會住宅所在之鄉鎮市區、或未設籍於當地且在該地區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 前項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身分,指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二、特殊境遇家庭。 三、育有未成年子女三人以上。 四、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二十五歲。 五、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 六、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 七、身心障礙者。 八、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 九、原住民。 十、災民。 十一、遊民。 十二、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第四條 主管機關及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應以直轄市、縣(市)轄區為計算範圍,提供至少百分之三十以上比率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另提供一定比率予未設籍於當地且在該地區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 前項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身分,指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二、特殊境遇家庭。 三、育有未成年子女三人以上。 四、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二十五歲。 五、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 六、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 七、身心障礙者。 八、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 九、原住民。 十、災民。 十一、遊民。 十二、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新增提供一定比率的社宅單位予設籍於所在的鄉鎮市區,以落實在地生活圈的居住概念。
第二十五條 社會住宅承租者,應以無自有住宅或一定所得、一定財產標準以下之家庭或個人為限。 前項社會住宅承租者之申請資格、程序、租金計算、分級收費、租賃與續租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主管機關定之。 社會住宅承租者之租金計算,主管機關應斟酌承租者所得狀況、負擔能力及社會住宅所在周邊區域等市場行情,訂定分級收費基準,並定期檢討之。 第二項租金之訂定,不適用土地法第九十四條及第九十七條規定。 第二十五條 社會住宅承租者,應以無自有住宅或一定所得、一定財產標準以下之家庭或個人為限。 前項社會住宅承租者之申請資格、程序、租金計算、分級收費、租賃與續租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主管機關定之。 社會住宅承租者之租金計算,主管機關應斟酌承租者所得狀況、負擔能力及市場行情,訂定分級收費基準,並定期檢討之。 第二項租金之訂定,不適用土地法第九十四條及第九十七條規定。
社會住宅之租金計算,除考量承租者所得及負擔能力,當然必須依據社宅所在區域的租屋市場行求,來訂定收費基準。
第三十三條 為增進社會住宅所在地區公共服務品質,主管機關或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應保留一定空間供作社會福利服務、長期照顧服務、身心障礙服務、托育服務、幼兒園、青年創業及文化創意產業空間、社區活動、文康休閒活動、商業活動、餐飲服務或其他必要附屬設施之用。 前項必要附屬設施之項目及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 第三十三條 為增進社會住宅所在地區公共服務品質,主管機關或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應保留一定空間供作社會福利服務、長期照顧服務、身心障礙服務、托育服務、幼兒園、青年創業空間、社區活動、文康休閒活動、商業活動、餐飲服務或其他必要附屬設施之用。 前項必要附屬設施之項目及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
創業聚落如何與在地的資源結合,是非常重要的部分;舉例來說,林口地區已經有影視城計畫正在蓬勃的發展,而這些影視、音樂產業,都是台灣文創產業的重點;而文創產業更包括了工藝、產品設計、視覺傳達設計等等相關的內容,林口工業區正好有許多需要年輕人創意的中小企業廠商,包含機械、食品、紡織等,因此創業聚落若能以文創產業為發展主軸,結合在地的資源與年輕人的創意,並且協助在地的產業升級與發展,打造地方的產業特色。
第三十四條 主管機關或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應考量其租住對象之身心狀況、家庭組成及其他必要條件,提供適宜之空間、設施或設備,及有關之社會福利服務。 前項設施、設備及社會福利服務協助之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四條 主管機關或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應考量其租住對象之身心狀況、家庭組成及其他必要條件,提供適宜之設施或設備,及必要之社會福利服務。 前項設施、設備及社會福利服務協助之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或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應考量租住對象之身心狀況、家庭組成及其他必要條件,除設施與設備之外,更明訂應提供適宜之空間,及有關之社會福利服務。
第三十六條 社會住宅之經營管理,得視實際需要,自行或委託物業管理及相關服務業,提供文康休閒活動、社區參與活動、餐飲服務、適當轉介服務、其他依需求提供或協助引進之服務,並收取適當費用。 前項費用之收取規定,社會住宅經營者應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六條 社會住宅之經營管理,得視實際需要,自行或委託物業管理及相關服務業,提供文康休閒活動、社區參與活動、餐飲服務、適當轉介服務、其他依入住者需求提供或協助引進之服務,並收取費用。 前項費用之收取規定,社會住宅經營者應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社宅要永續經營,就必須有完善良好的管理;考量社宅具有集中性、以及地標性的特質,在其實際需要,除考量入住者之外,還必須將視野提升,回歸到社區與當地各方面的融合,才能符合設置社會住宅多元入住、全面關懷的立法初衷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