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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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條 董事每屆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 每屆董事會應依捐助章程規定之董事總額加推三分之一以上適當人員為下屆董事候選人,並從候選人中選出足額之下屆董事。 前項候選人應預先出具願任同意書,始得列入候選人名單;其於當選後法人主管機關核定前,因死亡、撤銷同意或其他事由不能擔任董事者,視為任期中出缺,應辦理補選。依本法補選之董事候選人,亦同。 為宗教團體所創辦之學校法人組織,其法人董事會之董事產生辦法,得依該宗教團體之規範,並報請法人主管機關核備。 | 第十七條 董事每屆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 每屆董事會應依捐助章程規定之董事總額加推三分之一以上適當人員為下屆董事候選人,並從候選人中選出足額之下屆董事。 前項候選人應預先出具願任同意書,始得列入候選人名單;其於當選後法人主管機關核定前,因死亡、撤銷同意或其他事由不能擔任董事者,視為任期中出缺,應辦理補選。依本法補選之董事候選人,亦同。 |
一、新增本條文第四項。
二、台灣基督長老教會自1865年開始,即透過宣教師經由醫療、教育及社會服務長期深入台灣各地,為戰後的台灣帶來現代化的醫療與教育服務,帶動台灣持續往前,寫下一段重要之台灣歷史紀錄。
三、其中長老教會於1876年成立神學校,即台南神學院的前身,1882年偕叡理牧師在淡水成立理學堂大書院,是台灣神學院的前身。長老教會1885年在台南成立普通中學,即長老教中學(長榮中學),招收十二歲以上的男生,1887年成立女學校,即長老教女學(長榮女中),是台灣現代學校教育的發軔。
四、長老教會陸續創辦的學校包括:玉山神學院、聖經學院、長榮大學、真理大學、淡江高級中學、馬偕護理專科學校、馬偕醫學院等。
五、為配合中央政策與法令修正及調整,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同意這些學校成立「財團法人」,並透過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的信仰與體制選派董事,已自有其一套嚴謹的辦法,透過各層地區代表及總會代表,以民主制度選拔、產生具有代表性之董事人選,亟具民主性及代表性,已成為各地宗教辦學之典範。
六、而現行政府「私立學校法」之修正草案,卻無視此類宗教辦學之董事產生辦法,恐消滅其宗教辦學之歷史價值,爰提出「私立學校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新增條文第四項將宗教組織所辦理之學校法人董事會,其董事產生辦法得依其宗教團體之規範,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以完備法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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