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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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除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九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均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除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九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均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一、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九條有關員工權益保障事項之施行日期,已由行政院於一百年四月八日以院授研綜字第一○○二二六○三六六二號令定自該日起施行,其餘條文之施行起迄期間,明定為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均至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二、考量行政院尚未完成組改之新機關組織法案,尚有內政部等六個部會及所屬組織法案尚未完成立法,海洋委員會及所屬組織法案尚未施行。鑑於前開新機關屬組織調整情形較為複雜之部會,新組織法案完成三讀程序後,為利無縫接軌順利,依以往運作經驗,仍須一段時日進行籌備以便周妥施行。再者,行政院組織改造所涉及之業務層面相當廣泛,本條例所涵蓋之組織與職掌調整、財產接管、預決算處理、員額移撥與權益保障、法規制(修)定等特別規範,有繼續適用之必要,以確保新機關組織改造確實到位。爰考量新機關施行所需籌備時間,將本條例之施行期限延長至一百零九年一月三十一日止,俾使新機關順利完成相關配套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