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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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條 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裁處罰緩於受處罰者有下列情事時,除得依職權或依其申請准予分期繳納: 一、依經濟狀況無法一次完納時。 二、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時。 三、因其他特殊情形無法一次繳清應繳罰鍰,並能提供相當之擔保時。 第一項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依本法規定減輕處罰時,裁處之罰鍰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二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二分之一;同時有免除處罰之規定者,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三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三分之一。但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其他種類行政罰,其處罰定有期間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 第十八條 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前項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依本法規定減輕處罰時,裁處之罰鍰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二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二分之一;同時有免除處罰之規定者,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三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三分之一。但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其他種類行政罰,其處罰定有期間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
一、現行行政機關准否罰鍰分期繳納,散見於各項行政法規與地方政府行政機關之內規,實不符「行政罰法」的立法初衷。此外,各項法令所規定罰鍰能夠分期繳納之要件也不盡相同,致使有些違反行政法令的罰鍰可以分期繳納,有些則否;有些違反行政法令的罰鍰在某些行政區域可以分期繳納,在其他行政區域則否;有些違反行政法令的罰鍰在所有行政區域都可以分期繳納,但所要求的要件卻不相同。因此,實有在「行政罰法」中明文規定罰鍰得以分期繳納之條件。
二、罰鍰得以分期繳納的條件,係參酌現有規定,將罰鍰得以分期繳納的要件限定在受罰者依其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遭受重大財產損失而無法一次完納,或因其他特殊情形無法一次繳清應繳罰鍰並能提供相當之擔保時,行政機關得依職權或依其申請准予分期繳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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