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罰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周春米
周春米
莊瑞雄
莊瑞雄
連署人
余宛如
余宛如
李昆澤
李昆澤
黃國書
黃國書
黃秀芳
黃秀芳
陳素月
陳素月
邱議瑩
邱議瑩
鍾孔炤
鍾孔炤
羅致政
羅致政
陳明文
陳明文
趙正宇
趙正宇
吳玉琴
吳玉琴
蕭美琴
蕭美琴
林靜儀
林靜儀
劉世芳
劉世芳
李俊俋
李俊俋
邱泰源
邱泰源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行政罰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八條 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裁處罰緩於受處罰者有下列情事時,除得依職權或依其申請准予分期繳納: 一、依經濟狀況無法一次完納時。 二、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時。 三、因其他特殊情形無法一次繳清應繳罰鍰,並能提供相當之擔保時。 第一項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依本法規定減輕處罰時,裁處之罰鍰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二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二分之一;同時有免除處罰之規定者,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三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三分之一。但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其他種類行政罰,其處罰定有期間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十八條 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前項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依本法規定減輕處罰時,裁處之罰鍰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二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二分之一;同時有免除處罰之規定者,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三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三分之一。但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其他種類行政罰,其處罰定有期間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一、現行行政機關准否罰鍰分期繳納,散見於各項行政法規與地方政府行政機關之內規,實不符「行政罰法」的立法初衷。此外,各項法令所規定罰鍰能夠分期繳納之要件也不盡相同,致使有些違反行政法令的罰鍰可以分期繳納,有些則否;有些違反行政法令的罰鍰在某些行政區域可以分期繳納,在其他行政區域則否;有些違反行政法令的罰鍰在所有行政區域都可以分期繳納,但所要求的要件卻不相同。因此,實有在「行政罰法」中明文規定罰鍰得以分期繳納之條件。 二、罰鍰得以分期繳納的條件,係參酌現有規定,將罰鍰得以分期繳納的要件限定在受罰者依其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遭受重大財產損失而無法一次完納,或因其他特殊情形無法一次繳清應繳罰鍰並能提供相當之擔保時,行政機關得依職權或依其申請准予分期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