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洪宗熠
洪宗熠
邱志偉
邱志偉
莊瑞雄
莊瑞雄
連署人
許智傑
許智傑
陳素月
陳素月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段宜康
段宜康
邱議瑩
邱議瑩
黃國書
黃國書
郭正亮
郭正亮
施義芳
施義芳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吳琪銘
吳琪銘
李俊俋
李俊俋
邱泰源
邱泰源
姚文智
姚文智
賴瑞隆
賴瑞隆
陳亭妃
陳亭妃
張宏陸
張宏陸
陳明文
陳明文
趙正宇
趙正宇
黃秀芳
黃秀芳
王定宇
王定宇
蘇治芬
蘇治芬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九條 非公用財產類之建築基地、耕地、林地、養地、坐落於私有基地之房屋不動產,其已有租賃關係者,得讓售與直接使用人。 前項得予讓售之不動產申請限制、審核程序、使用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另定之。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其經地方政府認定應與鄰接土地合併建築使用者,得讓售與有合併使用必要之鄰地所有權人。 第一項及第三項讓售,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之。 第四十九條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其已有租賃關係者,得讓售與直接使用人。 前項得予讓售之不動產範圍,由行政院另定之。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其經地方政府認定應與鄰接土地合併建築使用者,得讓售與有合併使用必要之鄰地所有權人。 第一項及第三項讓售,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之。
一、讓售之不動產範圍,不應以行政命令將耕、林、養地排除在外,基於土地正義之考量,並維護是類承租人之權利,遂於第一項進行修正。 二、基於土地為國家有限資源,不得隨意釋出。為使國有土地相關讓售法規能更加明確化、法制化,保障人民權益並維護國家利益,遂於第二項進行修正。授權行政院針對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讓售訂定轉售限制及相關管理辦法,使讓售機制更加健全,避免土地炒作或圖利特定人士等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