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增訂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岱樺
林岱樺
連署人
蘇震清
蘇震清
高志鵬
高志鵬
劉櫂豪
劉櫂豪
林俊憲
林俊憲
陳曼麗
陳曼麗
黃秀芳
黃秀芳
吳玉琴
吳玉琴
洪宗熠
洪宗熠
呂孫綾
呂孫綾
陳亭妃
陳亭妃
邱泰源
邱泰源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江永昌
鄭寶清
鄭寶清
陳明文
陳明文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政府採購法增訂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一百零一條之一 機關辦理招標或BOT案,廠商有違反本法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或貪污治罪條例之罪,以支付不法利益取得採購契約,經起訴者,停權一年;法院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停權三年。 一、本條新增。 二、政府採購案,行賄廠商有慣性、常業性的違法態樣;而由於刑事一審審理判決,平均長達一年九個月,曠日廢時,行賄廠商得以在一審判決前,繼續以不正當與違法手段,在不同機關繼續投標取得鉅額政府採購合約,不當得利。因此有必要從速、從嚴修法,並要求中央主管機關公共工程委員會在第一時間,依法定程序予以停權並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