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徐永明
徐永明
連署人
陳明文
陳明文
陳曼麗
陳曼麗
盧秀燕
盧秀燕
張麗善
張麗善
陳學聖
陳學聖
黃昭順
黃昭順
黃偉哲
黃偉哲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鄭寶清
鄭寶清
鄭運鵬
鄭運鵬
黃秀芳
黃秀芳
蘇震清
蘇震清
蘇治芬
蘇治芬
林俊憲
林俊憲
江永昌
江永昌
鍾孔炤
鍾孔炤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十八條之二 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者,處該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裝設之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處該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未依規定保存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之紀錄資料或未依規定使用、不當使用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致無法正確記錄資料者,處該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違反前三項之行為,應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 第一項之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之標準及相關辦法,由交通部訂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我國人民之生命安全,維護道路交通秩序,第一至四項增訂大型車輛強制安裝行車視野輔助系統及其使用規範,並訂有相關罰鍰。 三、鑑於大型車輛車體結構不盡相同,第五項授權交通部制定大型車輛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之標準及相關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