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訂條文 | 說明 |
|---|---|
| 第五十四條之一 除秘密會議外,地方立法機關應透過電視、網路等媒體通路,全程轉播大會會議、施政報告、質詢、聽取報告議程及分組審查,並應全程錄影、錄音。 | 一、本條新增。 二、憲法第二條明文揭示:「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即我國憲政採民主國原則,其核心內涵尚包括國民主權原則,人民透過憲法賦予之參政權,選舉出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具有民主正當性之各民意代表透過代議式民主之方式,為民監督各級行政機關。 三、地方立法機關於開議期間,禁止地方住民進入旁觀或攝影之相關事件層出不窮,造成地方住民無法即時掌握地方立法機關運作狀況,有礙地方住民參政權之行使。查立法院組織法第五條,除祕密會議外,全程轉播立法院會議、委員會會議及黨團協商實況,並應全程錄影、錄音。立法院亦於今年2月完成相關設備建置,於有線電視、無線電視、中華電信MOD及IVOD網路議事轉播系統同步轉播;亦於IVOD系統上建置歷史回播功能。為貫徹民主原則,地方立法機關亦應建置相關議事轉播系統,俾利人民即時監督,爰新增本條,規定各地方立法機關於開議期間,應透過電視、網路全程轉播,並全程錄影、錄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