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易餘
蔡易餘
鄭寶清
鄭寶清
連署人
李俊俋
李俊俋
吳焜裕
吳焜裕
林俊憲
林俊憲
呂孫綾
呂孫綾
洪宗熠
洪宗熠
賴瑞隆
賴瑞隆
周春米
周春米
劉世芳
劉世芳
葉宜津
葉宜津
李麗芬
李麗芬
羅致政
羅致政
何欣純
何欣純
莊瑞雄
莊瑞雄
鍾佳濱
鍾佳濱
鍾孔炤
鍾孔炤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條之一 高等行政法院設司法事務官室,置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司法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 前項司法事務官以具有財經、稅務或會計專業者為限。 具律師執業資格者,擔任司法事務官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第十條之一 高等行政法院設司法事務官室,置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司法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前項司法事務官以具有財經、稅務或會計專業者為限。
一、囿於各行政法院之司法事務官室人力配置有限,倘現有人員均未具有核派或代理單位主管資格,於實務運作上恐有窒礙,爰修正第一項主任司法事務官之職務列等為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法院得於必要時,指派合格實授薦任人員權理主任司法事務官一職,以增加機關用人彈性,俾維持業務正常運作。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司法事務官之工作與律師所執行之業務,均屬司法實務工作,參酌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之一規定,增訂第三項明定具律師執業資格者擔任司法事務官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