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培慧
蔡培慧
莊瑞雄
莊瑞雄
連署人
陳其邁
陳其邁
陳素月
陳素月
江永昌
江永昌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吳玉琴
吳玉琴
劉世芳
劉世芳
鄭寶清
鄭寶清
郭正亮
郭正亮
羅致政
羅致政
邱泰源
邱泰源
李昆澤
李昆澤
王榮璋
王榮璋
鄭運鵬
鄭運鵬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林靜儀
林靜儀
蘇治芬
蘇治芬
李俊俋
李俊俋
葉宜津
葉宜津
許智傑
許智傑
鍾佳濱
鍾佳濱
姚文智
姚文智
余宛如
余宛如
周春米
周春米
鍾孔炤
鍾孔炤
段宜康
段宜康
吳思瑤
吳思瑤
陳曼麗
陳曼麗
蕭美琴
蕭美琴
林淑芬
林淑芬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食農教育法草案

制定條文 說明
(立法宗旨) 第一條 食物是生命的根源,農業是食物生產的基礎,食農議題攸關人民健康、環境永續、農林漁牧發展與農村文化價值互惠的展現。為健全台灣農業與食物之教育、農業文化與產業之傳承與發展,建構人民健康、農業與環境永續之社會,運用傳統農業技藝與科技創新研發,以建立食農教育之國民思維與食農素養,並培育食農推廣之人才,積極推動在地經濟、提升食品安全、縮短食物里程、強化食物主權並維護農鄉生活文化價值,特制定本法。 食農教育之發展,依本法規定。其他法律較本法更有利者,從其規定。 本法之制定係為協助國民承載道法自然的視野、感恩環境大地的思維、體驗台灣農法的技藝、落實食物里程的堅持、建立食物安全的保障、促進在地經濟的發展、展現永續台灣的行動,並鼓勵相關機關(構)、學校、事業、農林漁牧業……等有關食物生產、加工、流通、販售之團體辦理食農教育之人員訓練或活動。
(推動方向) 第二條 本法之推動方向: 一、建立國民對食農教育與飲食文化之理解。 二、國民食農素養的建構與提升。 三、推動各年齡層、職業種類依不同需求條件分別辦理之食農教育活動。 四、促進機關、媒體與相關業者履行食農相關永續發展之社會責任。 五、辦理民間食農教育工作之補助。 六、建立台灣農法與飲食文化相關之基礎調查與記錄。 明定本法之推動方向。
(基本政策目標) 第三條 本法基本政策目標: 一、全體國民、各類團體、事業、政府機關(構)及學校其食農教育之實施。 二、建立食農教育指導原則。 三、確保農業生產、食物與加工品之安全,提升全體國民健康。 四、促進在地經濟,建立生產者、消費者與食品加工者等相關之社會連結與互惠機制。 五、食農教育應依據地域、族群、宗教信仰、飲食文化及其他條件,推動有益於地方特色之教育推廣模式。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食農教育計畫。 一、食農教育的具體工作內容廣泛,應對國人給予健康安全、體驗農耕、自主選擇……等的食農教育。 二、食農教育的基礎在於農林漁牧生產及相關團體的投入,農藝耕作有其在地智慧、社會文化與環境專業,藉由多樣的農事體驗,有助於國人理解自然人文、飲食文化、以及人與環境相生相息的理念。 三、食農互惠的連結基礎在於教育,透過家庭、學校、農事與園藝體驗,從土地到餐桌與飲食相關的農耕與食材,建立學子、家庭、料理者、高齡人士與醫療人員對飲食相關資訊的理解,同時亦可促進國民健康。 四、食農的內涵在於社會責任,與食農相關的食品製造、加工、流通、販賣等相關業者應承擔社會責任促進食農教育。 五、與農業相關之公民團體與大眾媒體應宣揚、促進食農教育。 六、食農的支持在於政府,相關單位及各級政府,為促進食農教育,應遵循食農教育綱領,政府基本政策應編列中長期計畫及相關預算。
(名詞定義) 第四條 本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農法:指農業耕作方法、農業科學、農業技術、農業知識、農具製作工法及操作技術、農業生態環境與研發等知識。 二、食農:指農林漁牧生產活動,結合飲食文化消費與生產環境及空間等各層面之過程。 三、食農教育:指利用農林漁牧生產活動,結合農業經營、農家生活、農村文化與農事體驗等,以瞭解農業與食物間關係為目的之教育與農業文化推廣經營模式,以提供全體國民、各類團體、事業、政府機關(構)及學校得以從事學習之活動。 四、食農素養:現代公民素養的環節,旨在建立國人對於前述食農議題認識的基礎下,選擇健全與適當飲食,進行有助於農業、食安及社會永續發展的消費行為。 五、飲食文化:指各族群或社群,為因應農業生產、地域資源與自然環境等,經長年累積、發展出有關食物製作、烹飪方式、加工技術、飲食知識、規範、習俗、節慶和藝文活動及相關實踐。 六、在地經濟:一定區域內之產業特色與資源,結合農產品、農產加工品之生產、加工與交換等過程,有益於在地生產、在地消費、整體經濟發展及促進就業。 本法之農法定義係指依據台灣的地理環境、氣候條件、歷史文化而發展的亞熱帶台灣農法。另食農包含生產過程、農藝、廚藝、飲食與消費等環節。食農教育係指人類是萬物的一部分,其教育與農業文化推廣則為建立食農的哲思、對地域的認同和歸屬、熟悉在地不同的風土人文……等。
(主管機關) 第五條 本法所稱主管:在中央為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
第六條 本法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農林漁牧生產環境監測、農產品安全生產、農村在地經濟、農產品流通、國民食農素養、農法與文化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規劃、執行及監督。 二、衛生主管機關:農林漁牧食品之安全檢測、全體國民健康飲食等相關事項之規劃、執行及監督。 三、教育主管機關:食農教育之教育課程、資源與師資等相關事項之規劃、執行及監督。 四、交通主管機關:主管城鄉大眾運輸工具、交通設施等事項之規劃、執行及監督。 五、文化主管機關:推動飲食文化調查、記錄、研究等無形文化資產之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規劃、執行及監督。 六、採購法規主管機關:推動優先採購國內生產農產與加工品之規劃及監督等事項。 七、科技研究事務主管機關:農業輔助科技研發、技術研究移轉與應用等相關事項之規劃及監督等事項。 八、其他食農教育措施: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規劃辦理。 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與需辦事項。
第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各目的事業機關於社區、學校、機關(構)、事業及其他法人或團體,推動食農教育相關工作。 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具體工作。
第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掌理下列事項: 一、全國性食農教育政策、法規與方案之規劃、訂定及宣導事項。 二、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食農教育計畫之核定、監督及協調。 三、中央食農教育經費分配及補助事項。 四、對直轄市、縣(市)食農教育之獎助及評鑑之規劃事項。 五、食農教育相關專業人員訓練之規劃事項。 六、國際食農教育業務之聯繫、交流及合作事項。 七、輔導及補助民間參與食農教育之推動事項。 八、辦理或獎勵有助於食農教育推廣之媒體。 九、其他全國性食農教育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明定本法之中央政府職責。
第九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中央食農教育政策、法規及方案之執行事項。 二、直轄市、縣(市)食農教育政策、自治法規與方案。 三、直轄市、縣(市)食農教育經費分配及補助事項。 四、直轄市、縣(市)食農教育之獎助與評鑑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五、直轄市、縣(市)食農教育相關專業人員訓練之規劃及執行。 六、直轄市、縣(市)食農教育資料統整及執行事項。 七、民間參與食農教育之推動及協助事項。 八、其他直轄市、縣(市)食農教育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明定本法之地方政府職責。
(國家食農教育委員會) 第十條 為推動國家食農教育相關業務與政策,行政院應設立國家食農教育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行政院院長擔任主任委員,由政務委員或中央主管機關首長擔任執行長,負責研擬、制定、修正國家食農教育綱領,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負責責幕僚事務。 前項食農教育綱領應每二年至少檢討一次。 前項國家食農教育委員會之組成,專家、學者及非營利組織代表不得低於二分之一,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行政院應成立國家食農教育委員會。食農教育涉及層面廣泛,需由中央政府跨部會共同推動,行政院應主導成立專責推動委員會,輔以一定比例人數之食農教育專家學者以及民間團體代表,方能得到全面性效果。
(預算來源) 第十一條 中央政府為均衡地方食農教育之發展,其預算額度不得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年度預算千分之五。 明定食農教育預算來源。
第十二條 中央政府應補助地方辦理食農教育之人事及業務經費;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 明定中央政府食農教育預算用途。
第十三條 各級政府應由專責機關或單位規劃、推動辦理及輔導有關食農教育相關事項,應依國家食農教育綱領,從寬編列食農教育預算,並視實際需要合理分配之。 明定地方各級政府食農教育預算用途。
(適用對象) 第十四條 食農教育之對象為全體國民、各類團體、事業、政府機關(構)及學校。 明定本法之適用對象為全體國民及各類機關,食育應為國人德育、智育、體育、群育、美育等五育理念與實踐外之第六育,以建立豐沛健全的人格。
第十五條 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依本法之原則修正、制定或廢止相關法令。 鑑於本法涉及範圍,橫跨農業、衛生、教育、交通、文化、科技等部會,爰明定各事業目的主管機關應依本法規定修正、制止或廢止相關法令。
第十六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授權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七條 本法自公布日後一年施行。 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