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訂條文 | 說明 |
|---|---|
| 第七條之十一 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自中華民國○年○月○日施行。 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法院已受理之公訴案件,按通過前之刑事訴訟程序審理;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但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 | 一、本條新增。 二、本次修正刑事訴訟法改革刑事訴訟制度,自現行「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及「卷證併送」制度,改採用「起訴狀一本主義」及改良日本「訴因制度」,並配合修正證據開示程序進行修改;本次刑事訴訟法修正將對訴訟程序有重大變革,為維持訴訟秩序,爰明定於中華民國○年○月○日施行前,法院已受理之公訴案件,按中華民國○年○月○修正前之刑事訴訟法審理之,其後受理之案件依修正後條文審理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