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十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易餘
蔡易餘
尤美女
尤美女
莊瑞雄
莊瑞雄
連署人
王定宇
王定宇
鄭運鵬
鄭運鵬
葉宜津
葉宜津
劉世芳
劉世芳
李昆澤
李昆澤
吳玉琴
吳玉琴
邱泰源
邱泰源
李麗芬
李麗芬
陳曼麗
陳曼麗
鍾孔炤
鍾孔炤
陳素月
陳素月
周春米
周春米
江永昌
江永昌
鍾佳濱
鍾佳濱
林俊憲
林俊憲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十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七條之十一 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自中華民國○年○月○日施行。 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法院已受理之公訴案件,按通過前之刑事訴訟程序審理;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但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 一、本條新增。 二、本次修正刑事訴訟法改革刑事訴訟制度,自現行「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及「卷證併送」制度,改採用「起訴狀一本主義」及改良日本「訴因制度」,並配合修正證據開示程序進行修改;本次刑事訴訟法修正將對訴訟程序有重大變革,為維持訴訟秩序,爰明定於中華民國○年○月○日施行前,法院已受理之公訴案件,按中華民國○年○月○修正前之刑事訴訟法審理之,其後受理之案件依修正後條文審理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