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葉宜津
葉宜津
連署人
陳素月
陳素月
黃國書
黃國書
吳玉琴
吳玉琴
許智傑
許智傑
劉世芳
劉世芳
趙正宇
趙正宇
邱議瑩
邱議瑩
陳曼麗
陳曼麗
羅致政
羅致政
蕭美琴
蕭美琴
周春米
周春米
吳思瑤
吳思瑤
余宛如
余宛如
郭正亮
郭正亮
王榮璋
王榮璋
李俊俋
李俊俋
鄭運鵬
鄭運鵬
鍾佳濱
鍾佳濱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五條 為加強機場服務及設施,機場公司得收取出境航空旅客之機場服務費,全部用於機場專用區及機場專用區相關建設;其收費繳納方法、免收服務費對象、差別費率、相關作業方式、逾期解繳代收服務費遲延利率基準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十五條 機場公司依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收取之機場服務費,除分配予觀光發展基金外,應全部用於機場專用區及機場專用區相關建設。
本條規定之機場服務費,其法源為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但發展觀光與加機機場服務及設施,並不必然有因果關係,二者並不必互相連動,且其法源歸於觀光發展條例亦不符體例。故為機場公司有收取機場服務費之法源,爰為本條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