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葉宜津
葉宜津
連署人
許智傑
許智傑
劉世芳
劉世芳
郭正亮
郭正亮
李俊俋
李俊俋
陳素月
陳素月
趙正宇
趙正宇
蕭美琴
蕭美琴
羅致政
羅致政
鄭運鵬
鄭運鵬
黃國書
黃國書
邱議瑩
邱議瑩
周春米
周春米
余宛如
余宛如
鍾佳濱
鍾佳濱
吳玉琴
吳玉琴
陳曼麗
陳曼麗
吳思瑤
吳思瑤
王榮璋
王榮璋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八條 為發展觀光產業,得收取出境旅客之觀光發展費;其收費繳納方法、免收發展費對象、差別費率、相關作業方式、逾期解繳代收發展費遲延利率基準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觀光地區、風景特定區、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對進入之旅客收取觀光保育費;其收費繳納方法、公告收費範圍、免收保育費對象、差別費率及相關作業方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其涉及原住民保留地者,應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研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三十八條 為加強機場服務及設施,發展觀光產業,得收取出境航空旅客之機場服務費;其收費繳納方法、免收服務費對象及相關作業方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觀光地區、風景特定區、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對進入之旅客收取觀光保育費;其收費繳納方法、公告收費範圍、免收保育費對象、差別費率及相關作業方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其涉及原住民保留地者,應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研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一、本條例制定機場服務費之時,其用意本即專供觀光發展之用,係於其後因為配合我國民航事業之發展與飛航安全,故才將此筆費用和民航單位按比例分拆。 二、其名稱定為機場服務費,易讓大眾誤認此筆費用係專供機場服務之用,而不應拿來發展觀光之用。但本筆費用法源既明訂於本條例,自應用於發展觀光,不必然需與機場建設、服務、安全有連動關係,二者收取目的不同,故除將名稱改定為發展觀光費外,且與加強機場服務及設施之目的拖鉤,純為發展觀光產業之用,以符合本條例立法目的及體例。爰為第一項修正。 三、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