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第三十二條 洩漏或交付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洩漏或交付前項之國家機密於恐怖組織、外國、大陸地區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三十二條 洩漏或交付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一、本條條文修正。
二、有鑑近年共諜案頻傳,對於國家法益之侵害實已造成無法回復之損害,現行國家機密保護法之規定與罰則均無法有效遏止共諜案之發生。爰此,參酌刑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洩漏或交付國防秘密於外國之規定,增列本條第二項,洩漏或交付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於恐怖組織、外國、大陸地區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三、另國際恐怖主義對全球威脅日趨嚴重,為防止其侵害我國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爰增加「恐怖組織」之文字。 |
|
第三十三條 洩漏或交付依第六條規定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洩漏或交付前項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於恐怖組織、外國、大陸地區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三十三條 洩漏或交付依第六條規定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一、本條條文修正。
二、參酌刑法第一百零九條洩漏交付國防秘密罪之規定,增列本條第二項規定,洩漏或交付依本法第六條規定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於恐怖組織、外國、大陸地區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三、另國際恐怖主義對全球威脅日趨嚴重,為防止其侵害我國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爰增加「恐怖組織」之文字。 |
|
第三十四條 刺探或收集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刺探或收集前項之國家機密於恐怖組織、外國、大陸地區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刺探或收集依第六條規定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刺探或收集前項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於恐怖組織、外國、大陸地區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三十四條 刺探或收集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刺探或收集依第六條規定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一、本條條文修正。
二、增列本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刺探或收集依本法核定或報請核定之國家機密予恐怖組織、外國、大陸地區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另國際恐怖主義對全球威脅日趨嚴重,為防止其侵害我國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爰增加「恐怖組織」之文字。 |
|
第三十四條之一 本法所稱恐怖組織,係指三人以上,具內部管理結構,基於政治、宗教、種族、思想或其他特定信念之目的,從事計畫性、組織性行為,而足使公眾心生畏懼,危害個人或公眾安全之組織。 | |
一、本條條文新增。
二、增加本法所稱「恐怖組織」之定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