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劉世芳
劉世芳
連署人
李昆澤
李昆澤
鄭寶清
鄭寶清
鄭運鵬
鄭運鵬
張宏陸
張宏陸
吳思瑤
吳思瑤
鍾佳濱
鍾佳濱
何欣純
何欣純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林俊憲
林俊憲
鍾孔炤
鍾孔炤
吳玉琴
吳玉琴
陳素月
陳素月
莊瑞雄
莊瑞雄
吳焜裕
吳焜裕
許智傑
許智傑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二條 洩漏或交付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洩漏或交付前項之國家機密於恐怖組織、外國、大陸地區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十二條 洩漏或交付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一、本條條文修正。 二、有鑑近年共諜案頻傳,對於國家法益之侵害實已造成無法回復之損害,現行國家機密保護法之規定與罰則均無法有效遏止共諜案之發生。爰此,參酌刑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洩漏或交付國防秘密於外國之規定,增列本條第二項,洩漏或交付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於恐怖組織、外國、大陸地區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三、另國際恐怖主義對全球威脅日趨嚴重,為防止其侵害我國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爰增加「恐怖組織」之文字。
第三十三條 洩漏或交付依第六條規定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洩漏或交付前項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於恐怖組織、外國、大陸地區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十三條 洩漏或交付依第六條規定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一、本條條文修正。 二、參酌刑法第一百零九條洩漏交付國防秘密罪之規定,增列本條第二項規定,洩漏或交付依本法第六條規定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於恐怖組織、外國、大陸地區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三、另國際恐怖主義對全球威脅日趨嚴重,為防止其侵害我國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爰增加「恐怖組織」之文字。
第三十四條 刺探或收集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刺探或收集前項之國家機密於恐怖組織、外國、大陸地區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刺探或收集依第六條規定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刺探或收集前項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於恐怖組織、外國、大陸地區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十四條 刺探或收集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刺探或收集依第六條規定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一、本條條文修正。 二、增列本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刺探或收集依本法核定或報請核定之國家機密予恐怖組織、外國、大陸地區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另國際恐怖主義對全球威脅日趨嚴重,為防止其侵害我國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爰增加「恐怖組織」之文字。
第三十四條之一 本法所稱恐怖組織,係指三人以上,具內部管理結構,基於政治、宗教、種族、思想或其他特定信念之目的,從事計畫性、組織性行為,而足使公眾心生畏懼,危害個人或公眾安全之組織。
一、本條條文新增。 二、增加本法所稱「恐怖組織」之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