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顏寬恒
顏寬恒
連署人
賴士葆
賴士葆
馬文君
馬文君
黃昭順
黃昭順
柯志恩
柯志恩
張麗善
張麗善
林麗蟬
林麗蟬
陳學聖
陳學聖
林德福
林德福
王育敏
王育敏
周陳秀霞
周陳秀霞
陳宜民
陳宜民
蔣乃辛
蔣乃辛
許淑華
許淑華
羅明才
羅明才
林為洲
林為洲
曾銘宗
曾銘宗
徐志榮
徐志榮
李彥秀
李彥秀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就業保險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本保險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監理,並適用勞工保險法之監理規定。 被保險人及投保單位對保險人核定之案件發生爭議時,應先向勞工保險爭議審議會申請審議;對於爭議審議結果不服,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前項爭議審議,適用勞工保險法之爭議審議規定。 第三條 本保險業務,由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監理。 被保險人及投保單位對保險人核定之案件發生爭議時,應先向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申請審議;對於爭議審議結果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一、勞動部於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組織改造,原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已改為內部單位,爰修正第一項。 二、爭議審議制度不僅專業性高且組成多元,實有其存在之必要性,並非訴願程序得以取代。而其功能則與訴願程序相當,故應將審議決定,視同訴願決定,爰修正第二項。 三、就業保險爭議審議程序由勞工保險爭議審議會辦理,對於會議組成及授權項目,於勞工保險條例中已有明文,爰增訂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