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一條、第九條之二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邱議瑩
邱議瑩
蘇震清
蘇震清
連署人
黃偉哲
黃偉哲
蕭美琴
蕭美琴
邱志偉
邱志偉
吳玉琴
吳玉琴
邱泰源
邱泰源
陳明文
陳明文
洪宗熠
洪宗熠
呂孫綾
呂孫綾
李昆澤
李昆澤
鄭寶清
鄭寶清
劉櫂豪
劉櫂豪
陳歐珀
陳歐珀
葉宜津
葉宜津
蘇治芬
蘇治芬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一條、第九條之二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並處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一條 國家統一前,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並處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國家認同係受憲法保障之自由權利,法律條文應秉持中性,,不得有預設立場等口號或文字迫使人民接受特定國家認同之意識,爰刪除「國家統一前」,以符民主憲政之基本精神。
第九條之二 依前條規定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嗣後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持用大陸地區護照,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並返回臺灣地區定居。 前項許可條件、程序、方式、限制、撤銷或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九條之二 依前條規定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嗣後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持用大陸地區護照,得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並返回臺灣地區定居。 前項許可條件、程序、方式、限制、撤銷或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目前中共與我仍處於敵對狀態,為避免中共策動原臺籍人士返臺統戰,爰從嚴規範。
第十條 大陸地區人民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不得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不得從事妨害政府安全或利益之活動。 前三項許可辦法,由有關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十條 大陸地區人民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不得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 前二項許可辦法,由有關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目前中共與我仍處於敵對狀態,為避免中共統戰,防止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從事妨害臺灣內部安全或利益之活動,爰新增第三項禁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