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條之一 考試院應會同行政院,參酌本基金之財務收支狀況、國內外景氣波動、市場投資報酬率與銀行利率,訂定本基金的一年、三年及五年之目標投資報酬率(以下簡稱目標投報率)。
前項之目標投報率應每五年重新檢討一次,必要時得隨時為之,並做成檢討報告,送立法院備查。 |
一、受到政府人事凍結、人口少子化之影響,按銓敘部於二○一六年提出的精算報告,公務員退撫基金將在二○一九年首見收支不足,並於二○三一年破產。
二、為避免基金破產,有效提高基金經營績效,乃維持基金永續之必要途徑。而提高績效之首要措施,便是設置績效獎金,提供積極管理之誘因。為制定獎金之核發標準,故於本條要求主管單位衡量基金收支需求與市場狀況,訂定基金短、中、長期之目標投報率,要求自營與代操之基金管理人戮力為之。 |
| 第五條之二 為衡量本基金之投資運用績效,基金管理委員會應依照投資組合比例,選擇適當之市場參考標的,加權計算並公告一年、三年、五年之市場報酬率,作為基金收益率之參考指標。 |
承前條說明,獎金核發標準除依先行設定的各期目標投報率外,亦須與當期之市場平均報酬率作比較,故於本條要求管委會依照當前基金投資組合比例,選擇適當參考標的投報率,依比例加權計算收益率之參考指標。 |
| 第五條之三 本基金應定期公告自行管理部分之已實現加計未實現損益後之一年、三年及五年收益率。當參考指標為正值,收益率若高於目標投報率及參考指標,則就收益率超過目標投報率之部分,提撥一定比例做為基金管理人之績效獎金。當參考指標為負值,收益率未達目標投報率但顯著高於參考指標,則就收益率超過參考指標之部分,亦提撥一定比例做為績效獎金,留待收益率為正值之年度進行發放。
前項之收益提撥比例,應依照收益率高低與不同年期目標投報率之達成,訂定不同級距。
本基金委託經營部分,其績效獎金之發放條件,與第一項相同。
前三項績效獎金之計算與發放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之。 |
一、績效獎金之發放,應視情況設定不同條件。當參考指標為正值,亦即景氣相對較好或市場投資績效普遍較高,則基金經營績效不僅須超過目標投報率,也須優於參考指標,使得獎勵。倘若景氣升溫超過預期,參考指標高於預先設定的目標投報率,基金收益率若低於參考指標,便表示經營績效並未勝過市場平均表現,即使超過目標投報率,亦不得發放獎金。
二、相反之,若發生經濟危機、參考指標為負之時,基金收益率無達標之可能,但若顯著優於參考指標,顯示經理人能在不景氣時有效減少投資損失。「顯著高於」之定義,得以目標投報率與參考指標之平均值,作為基準。例如目標投報率為4%,參考指標為-6%,則若基金收益率高於-1%,在此情況下,亦應發放績效獎金,以作為肯定。
三、績效獎金應依績效與各年期目標投報率設置級距,所提供之對象,應不分自操或代操,其相關之計算與發放,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另訂辦法規範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