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一、第五條之二及第五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郭正亮
郭正亮
連署人
邱泰源
邱泰源
蔡適應
蔡適應
何欣純
何欣純
林俊憲
林俊憲
鍾孔炤
鍾孔炤
羅致政
羅致政
陳曼麗
陳曼麗
劉櫂豪
劉櫂豪
余宛如
余宛如
林靜儀
林靜儀
莊瑞雄
莊瑞雄
李俊俋
李俊俋
陳瑩
陳瑩
姚文智
姚文智
蔡培慧
蔡培慧
李昆澤
李昆澤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一、第五條之二及第五條之三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五條之一 考試院應會同行政院,參酌本基金之財務收支狀況、國內外景氣波動、市場投資報酬率與銀行利率,訂定本基金的一年、三年及五年之目標投資報酬率(以下簡稱目標投報率)。 前項之目標投報率應每五年重新檢討一次,必要時得隨時為之,並做成檢討報告,送立法院備查。 一、受到政府人事凍結、人口少子化之影響,按銓敘部於二○一六年提出的精算報告,公務員退撫基金將在二○一九年首見收支不足,並於二○三一年破產。 二、為避免基金破產,有效提高基金經營績效,乃維持基金永續之必要途徑。而提高績效之首要措施,便是設置績效獎金,提供積極管理之誘因。為制定獎金之核發標準,故於本條要求主管單位衡量基金收支需求與市場狀況,訂定基金短、中、長期之目標投報率,要求自營與代操之基金管理人戮力為之。
第五條之二 為衡量本基金之投資運用績效,基金管理委員會應依照投資組合比例,選擇適當之市場參考標的,加權計算並公告一年、三年、五年之市場報酬率,作為基金收益率之參考指標。 承前條說明,獎金核發標準除依先行設定的各期目標投報率外,亦須與當期之市場平均報酬率作比較,故於本條要求管委會依照當前基金投資組合比例,選擇適當參考標的投報率,依比例加權計算收益率之參考指標。
第五條之三 本基金應定期公告自行管理部分之已實現加計未實現損益後之一年、三年及五年收益率。當參考指標為正值,收益率若高於目標投報率及參考指標,則就收益率超過目標投報率之部分,提撥一定比例做為基金管理人之績效獎金。當參考指標為負值,收益率未達目標投報率但顯著高於參考指標,則就收益率超過參考指標之部分,亦提撥一定比例做為績效獎金,留待收益率為正值之年度進行發放。 前項之收益提撥比例,應依照收益率高低與不同年期目標投報率之達成,訂定不同級距。 本基金委託經營部分,其績效獎金之發放條件,與第一項相同。 前三項績效獎金之計算與發放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之。 一、績效獎金之發放,應視情況設定不同條件。當參考指標為正值,亦即景氣相對較好或市場投資績效普遍較高,則基金經營績效不僅須超過目標投報率,也須優於參考指標,使得獎勵。倘若景氣升溫超過預期,參考指標高於預先設定的目標投報率,基金收益率若低於參考指標,便表示經營績效並未勝過市場平均表現,即使超過目標投報率,亦不得發放獎金。 二、相反之,若發生經濟危機、參考指標為負之時,基金收益率無達標之可能,但若顯著優於參考指標,顯示經理人能在不景氣時有效減少投資損失。「顯著高於」之定義,得以目標投報率與參考指標之平均值,作為基準。例如目標投報率為4%,參考指標為-6%,則若基金收益率高於-1%,在此情況下,亦應發放績效獎金,以作為肯定。 三、績效獎金應依績效與各年期目標投報率設置級距,所提供之對象,應不分自操或代操,其相關之計算與發放,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另訂辦法規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