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十三條之一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郭正亮
郭正亮
連署人
何欣純
何欣純
林俊憲
林俊憲
李俊俋
李俊俋
李昆澤
李昆澤
鍾孔炤
鍾孔炤
劉櫂豪
劉櫂豪
羅致政
羅致政
蔡適應
蔡適應
陳曼麗
陳曼麗
姚文智
姚文智
余宛如
余宛如
莊瑞雄
莊瑞雄
邱泰源
邱泰源
陳瑩
陳瑩
林靜儀
林靜儀
蔡培慧
蔡培慧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十三條之一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三條 為充裕中小企業資金,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有關金融機構、信用保證機構,加強對中小企業融資、保證之功能。 為充裕中小企業信用保證機構之資金,中央主管機關每年應編列三十億元以上預算捐助該機構,以維持其應有之保證能量,與該機構簽約之金融機構亦應配合捐助,主管機關並得向企業界勸募。 前項各金融機構捐助之總額,得視需要逐年增加至總捐助額百分之三十五,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其送保金額與逾期比率及代位清償金額,對企業授信餘額、淨值、盈虧情形及已捐助金額等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主動協助中小企業取得銀行貸款,並將年度執行成果報告送立法院。 第十三條 為充裕中小企業資金,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有關金融機構、信用保證機構,加強對中小企業融資、保證之功能。 為充裕中小企業信用保證機構之資金,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捐助該機構,以維持其應有之保證能量,與該機構簽約之金融機構亦應配合捐助,主管機關並得向企業界勸募。 前項各金融機構捐助之總額,得視需要逐年增加至總捐助額百分之三十五,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其送保金額與逾期比率及代位清償金額,對企業授信餘額、淨值、盈虧情形及已捐助金額等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主動協助中小企業取得銀行貸款,並將年度執行成果報告送立法院。
一、本條修正第二項。 二、近來政府編列捐助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之數額急遽萎縮,101年至105年之決算數,分別為57、39、47、15、26億元,而106年預算數亦維持26億元之數,僅為101年捐助額之一半不到。捐助金額的萎縮造成信保基金承保能力的衰退,以件數來看,104年及105年分別衰退5.5%、4.4%,而以金額來看,則分別衰退10.5%、5.5%,平均金額更從282萬元下降至263萬元,顯示中小企業越來越難透過信保基金獲得充分融資協助。 三、按信保基金成立宗旨,在於提供信用保證,以協助中小企業獲得金融機構之融資,是以信保基金承保能量的萎縮,將造成國內廣大中小企業的融資困難度提高,經營條件惡化。我國向來以中小企業為經濟主體,中小企業經營不善,代表整體經濟發展停滯。因此政府有責維持信保基金承保能量,讓有財務困難之業者能有獲得融資協助之機會。爰修法明定政府每年捐助信保基金額度,不得低於中央政府歲出預算總額千分之一點五(以106年預算案計之,約為30億元)。
第十三條之一 已獲得融資、保證之中小企業,為提升生產力、競爭力而擴大投資,致使其資本、營業額或僱用規模超過中小企業認定標準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有關金融機構、信用保證機構,協助該企業之融資、保證條件,於一定時間內維持不變。 前項之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依照「中小企業認定標準」,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以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作為中小企業之基準;其他行業則以前一年營業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 僱用員工數未滿一百人,作為中小企業之基準。 三、為鼓勵中小企業擴大規模,在資本額、營業額、或僱用規模上有所突破,自我提升為中堅企業甚至為大企業,參考韓國2010年「中堅企業育成策略」,對於因擴大投資而使企業規模超過中小企業認定標準者,應由政府負責協調金融機構與信保基金,維持其融資、保證條件於一定時間內不變。
第十四條 全國各銀行在其經營業務範圍內,應提高對中小企業之融資比例,並應設置中小企業輔導中心,加強服務。融資達一定比例以上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提供融資獎勵與調整考核標準,以提高銀行融資意願。 前項有關獎勵與考核之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之。 第十四條 全國各銀行在其經營業務範圍內,應提高對中小企業之融資比例,並應設置中小企業輔導中心,加強服務。
一、本條修正第一項、新增第二項。 二、一般而言,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較弱、逾放比相對偏高,因此相對不易取得銀行授信。而有意願對中小企業提供融資協助的銀行,也可能受政府逾放比考核的影響,而縮減對中小企業的放款規模。爰修訂本條,對於相關融資達一定比例以上之國內銀行,提供相關獎勵措施,並調整考核評估的標準,以有效提高對中小企業的融資意願,擴大整體對中小企業的融資規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