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徐永明
徐永明
連署人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江永昌
江永昌
陳明文
陳明文
黃國昌
黃國昌
劉櫂豪
劉櫂豪
黃秀芳
黃秀芳
鄭寶清
鄭寶清
黃偉哲
黃偉哲
蘇治芬
蘇治芬
蘇震清
蘇震清
黃昭順
黃昭順
林俊憲
林俊憲
管碧玲
管碧玲
尤美女
尤美女
鄭運鵬
鄭運鵬
王定宇
王定宇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八條 空氣污染防制費專供空氣污染防制之用,其支用項目如下: 一、關於主管機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事項。 二、關於空氣污染源查緝及執行成效之稽核事項。 三、關於補助及獎勵各類污染源辦理空氣污染改善工作事項。 四、關於委託或補助檢驗測定機構辦理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事項。 五、關於委託或補助專業機構辦理固定污染源之檢測、輔導及評鑑事項。 六、關於空氣污染防制技術之研發及策略之研訂事項。 七、關於涉及空氣污染之國際環保工作事項。 八、關於空氣品質監測及執行成效之稽核事項。 九、關於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相關費用事項。 十、執行空氣污染防制相關工作所需人力之聘僱事項。 十一、關於空氣污染之健康風險評估及管理相關事項。 十二、關於潔淨能源使用推廣及研發之獎勵事項。 十三、關於投保單位處於空氣污染嚴重區域之被保險人全民健康保險費酌減事項。 十四、其他有關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事項。 前項空氣污染防制費,主管機關得成立基金管理運用,並成立基金管理委員會監督運作,其中學者、專家及環保團體代表等,應占委員會名額三分之二以上,且環保團體代表不得低於委員會名額九分之一。 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分別定之。 第一項第十三款之全民健康保險費酌減制度暨相關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衛生福利部,於本條修正通過之日起六個月內訂定之,並由主管機關送立法院備查。 第一項空氣污染防制費有關各款獎勵及補助之對象、申請資格、審查程序、獎勵及補助之撤銷、廢止與追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八條 空氣污染防制費專供空氣污染防制之用,其支用項目如下: 一、關於主管機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事項。 二、關於空氣污染源查緝及執行成效之稽核事項。 三、關於補助及獎勵各類污染源辦理空氣污染改善工作事項。 四、關於委託或補助檢驗測定機構辦理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事項。 五、關於委託或補助專業機構辦理固定污染源之檢測、輔導及評鑑事項。 六、關於空氣污染防制技術之研發及策略之研訂事項。 七、關於涉及空氣污染之國際環保工作事項。 八、關於空氣品質監測及執行成效之稽核事項。 九、關於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相關費用事項。 十、執行空氣污染防制相關工作所需人力之聘僱事項。 十一、關於空氣污染之健康風險評估及管理相關事項。 十二、關於潔淨能源使用推廣及研發之獎勵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事項。 前項空氣污染防制費,主管機關得成立基金管理運用,並成立基金管理委員會監督運作,其中學者、專家及環保團體代表等,應占委員會名額三分之二以上,且環保團體代表不得低於委員會名額九分之一。 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分別定之。 第一項空氣污染防制費有關各款獎勵及補助之對象、申請資格、審查程序、獎勵及補助之撤銷、廢止與追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一、第一項第十四款款次變更。 二、為保障我國人民之生命健康,維護我國人民生活之品質,並落實空氣污染防制,於第一項第十三款新增空氣污染防制費補助投保單位處於空氣污染嚴重區域之被保險人全民健康保險費酌減事項。 三、第四項新增被保險人投保單位處於空氣污染嚴重之區域,空氣污染防制費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費酌減制度暨相關辦法,授權主管機關會同衛生福利部於本條修正通過之日起六個月內訂定之,並由主管機關送立法院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