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素月
陳素月
邱泰源
邱泰源
連署人
黃秀芳
黃秀芳
陳曼麗
陳曼麗
李昆澤
李昆澤
鄭寶清
鄭寶清
葉宜津
葉宜津
鄭運鵬
鄭運鵬
洪宗熠
洪宗熠
陳雪生
陳雪生
黃國書
黃國書
鍾佳濱
鍾佳濱
林靜儀
林靜儀
趙正宇
趙正宇
林俊憲
林俊憲
鍾孔炤
鍾孔炤
吳玉琴
吳玉琴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三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近光燈、遠光燈及霧燈。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 十二、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十三、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 十四、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遠光燈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十五、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十六、車輪、輪胎膠皮或車輛機件脫落。 十七、輪胎胎紋深度不符規定。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不得行駛或進入第一項道路之人員、車輛或動力機械,而行駛或進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前四項之行為,本條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適用該規定。 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第三十三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 十二、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十三、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 十四、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十五、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十六、車輪、輪胎膠皮或車輛機件脫落。 十七、輪胎胎紋深度不符規定。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不得行駛或進入第一項道路之人員、車輛或動力機械,而行駛或進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前四項之行為,本條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適用該規定。 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一、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汽車行駛時,應依下列規定使用燈光:(一)夜間應開亮頭燈。(二)行經隧道、調撥車道應開亮頭燈。(三)遇濃霧、雨、雪、天色昏暗或視線不清時,應開亮頭燈。(四)非遇雨、霧時,不得使用霧燈。(五)行經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公告之山區或特殊路線之路段,涵洞或車行地下道,應依標誌指示使用燈光。(六)夜間會車時,或同向前方一百公尺內有車輛行駛,除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之情形外,應使用近光燈。 二、惟按車輛實際操作上,車輛頭燈燈光除近、遠光燈(俗稱「大燈」)外,尚有所謂「小燈」,其照明度較前二者小,曾有民眾向交通部提出對於「開頭燈」究應為大燈或小燈之疑義,經交通部94年11月7日交路字第0940012780號函函釋略以:汽車之頭燈係指車輛之近光燈與遠光燈,現行條文仍以「燈光」一詞來規範過於含糊,無法有效規範之,以遠光燈迫使前車讓道而發生車禍之案件仍時有所聞。 三、爰此,將「燈光」明確定義為「近光燈」、「遠光燈」及「霧燈」。並將同條第十四項中「燈光」修正為遠光燈。
第四十二條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近光燈、遠光燈及霧燈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第四十二條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將「燈光」明確定義為「近光燈」、「遠光燈」及「霧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