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其邁
陳其邁
趙天麟
趙天麟
連署人
鄭寶清
鄭寶清
邱議瑩
邱議瑩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郭正亮
郭正亮
黃國書
黃國書
鍾孔炤
鍾孔炤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邱志偉
邱志偉
李昆澤
李昆澤
許智傑
許智傑
劉世芳
劉世芳
林岱樺
林岱樺
鄭運鵬
鄭運鵬
趙正宇
趙正宇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三十五條之一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應選名額計算應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以應選名額七十三人除全國總人口數(不含原住民),其商數為人口基數。 二、各直轄市、縣(市)應選名額為前款人口基數除直轄市、縣(市)人口數(不含原住民)所得商數之整數。分配後仍有剩餘名額,應按各直轄市、縣(市)之餘數大小,由大至小分配剩餘名額。 三、各直轄市、縣(市)商數不足一者,保障一席,其餘數不列入前項排序。 四、公式如下: 直轄市、縣(市)應選名額分配方式: 直轄市、縣(市)人數(不含原住民) 全國總人數(不含原住民)/73(應選名額) =商數……餘數 若商數小於1,則該直轄市、縣(市)保障一席,餘數不列入排序。 直轄市、縣市應選名額為商數及餘數由大至小排序後能取得名額之合計。 一、本條新增。 二、選舉區之劃分,攸關人民選舉權平等以及立法院組成,依法律保留原則應以法律明文訂定之。 三、立法委員選舉,應符合「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之票票等值精神。 四、立法委員席次分配,應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及第二項「前款第一項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原則。 五、本條使用之應選名額分配方式為第四屆立法委員之計算方式,全國各直轄市,縣市應選名額使用同一人口基數計算。人口數不足人口基數之直轄市、縣市補足一席;其餘直轄市、縣市依人口比例分配席次。符合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票票等值、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每縣市至少一人及依人口比例分配席次之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