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劉建國
劉建國
黃秀芳
黃秀芳
洪宗熠
洪宗熠
連署人
吳琪銘
吳琪銘
鄭寶清
鄭寶清
莊瑞雄
莊瑞雄
林岱樺
林岱樺
陳歐珀
陳歐珀
趙正宇
趙正宇
林俊憲
林俊憲
蘇巧慧
蘇巧慧
邱議瑩
邱議瑩
劉櫂豪
劉櫂豪
陳曼麗
陳曼麗
李俊俋
李俊俋
賴瑞隆
賴瑞隆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四十條之一 工作日發生天然災害及人為重大災害之期間,經勞工工作所在地、居住地區、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經該轄區首長通報後,停止上班上課。雖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該轄區首長通報停止上班上課,惟確因交通阻塞且有延遲到工之虞而未能出勤時,亦同。 雇主需要勞工於天然災害或人為重大災害發生時(後)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 雇主因第一項所定之情形,要求勞工應出勤者,應加倍發給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未出勤者,雇主仍應遵守第一項規定。 工作場所因天然災害或人為重大災害發生致勞工繼續工作有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應即採取足以保障勞工安全之必要措施。 一、本條新增。 二、依據「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此一要點,對於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後),由主管機關要求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惟該要點對於天然災害出勤之勞工是否給予加班費等,未有硬性規定,該要點僅表示:勞工因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但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恐有危害勞工權益之嫌。 三、天然災害往往因人為因素所導致,因此,人為災害往往比天然災害之結果更令人危險,如氣爆、道路施工品質不佳導致坍塌等,勞工於此等人為災害出勤時亦有相對之風險,為落實1999年國際勞工組織(ILO)提出尊嚴勞動之概念,為保障勞工於天然災害或人為災害出勤時之薪資能有所保障,明定雇主於天然災害或人為災害期間,要求勞工出勤者,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