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施義芳
施義芳
蘇震清
蘇震清
羅致政
羅致政
連署人
江永昌
江永昌
郭正亮
郭正亮
呂孫綾
呂孫綾
余宛如
余宛如
吳焜裕
吳焜裕
姚文智
姚文智
洪宗熠
洪宗熠
周春米
周春米
鄭寶清
鄭寶清
黃秀芳
黃秀芳
鍾佳濱
鍾佳濱
賴瑞隆
賴瑞隆
陳明文
陳明文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王榮璋
王榮璋
邱泰源
邱泰源
鄭運鵬
鄭運鵬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條之一 為促進離島之觀光,在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設置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者,應經當地縣(市)主管機關之同意後,向海關申請登記,經營銷售貨物予旅客,供攜出離島地區。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進儲供銷售之貨物,應依關稅法規定辦理保稅進儲保稅倉庫。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貨物,營業稅稅率為零。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自國外或保稅區進儲供銷售之貨物,在一定金額或數量範圍內銷售予旅客,並由其隨身攜出離島地區者,免徵關稅、貨物稅、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自國外進儲供展示陳列及銷售予旅客之保稅貨物,得免為中文標示。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進儲供銷售國內產製之貨物,在一定金額或數量範圍內銷售予旅客,並由其隨身攜出離島地區者,免徵貨物稅、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之資格條件、申請程序、登記與變更、前二項所定之一定金額或數量、銷售對象、通關程序、提貨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違反依前項所定辦法有關登記之申請、變更或換發、銷售金額、數量或對象、通關程序、提貨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者,海關得予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連續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為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予旅客之貨物,其數量或金額超過第四項及第五項之限額者,應依關稅法、貨物稅條例、菸酒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計算稅額,由旅客補繳關稅、貨物稅、菸酒稅、菸品健康福利捐及營業稅後,始得攜出離島地區。 第十條之一 為促進離島之觀光,在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設置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者,應經當地縣(市)主管機關之同意後,向海關申請登記,經營銷售貨物予旅客,供攜出離島地區。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進儲供銷售之貨物,應依關稅法規定辦理保稅進儲保稅倉庫。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貨物,營業稅稅率為零。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自國外或保稅區進儲供銷售之貨物,在一定金額或數量範圍內銷售予旅客,並由其隨身攜出離島地區者,免徵關稅、貨物稅、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進儲供銷售國內產製之貨物,在一定金額或數量範圍內銷售予旅客,並由其隨身攜出離島地區者,免徵貨物稅、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之資格條件、申請程序、登記與變更、前二項所定之一定金額或數量、銷售對象、通關程序、提貨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違反依前項所定辦法有關登記之申請、變更或換發、銷售金額、數量或對象、通關程序、提貨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者,海關得予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連續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為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予旅客之貨物,其數量或金額超過第四項及第五項之限額者,應依關稅法、貨物稅條例、菸酒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計算稅額,由旅客補繳關稅、貨物稅、菸酒稅、菸品健康福利捐及營業稅後,始得攜出離島地區。
一、增訂第五項。 二、依本條例所定免稅購物商店所經營販售之進口貨物屬保稅貨物,業者與國外廠商之交易方式與一般應稅商店有別;復依「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規定,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及存儲於保稅倉庫之保稅貨物期限為二年,逾二年者僅能退運或銷毀,倘貼上中文標示將無法退運,嚴重影響業者營業利潤。 三、配合新增第五項,以下各項依次遞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