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亭妃
陳亭妃
何欣純
何欣純
連署人
許智傑
許智傑
陳歐珀
陳歐珀
蔡適應
蔡適應
張宏陸
張宏陸
吳思瑤
吳思瑤
鄭寶清
鄭寶清
蘇巧慧
蘇巧慧
吳琪銘
吳琪銘
吳焜裕
吳焜裕
呂孫綾
呂孫綾
洪宗熠
洪宗熠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李麗芬
李麗芬
劉世芳
劉世芳
周春米
周春米
賴瑞隆
賴瑞隆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九條 (政府負擔最後支付責任) 勞工保險如有財務虧損,應由中央政府檢討虧損原因及負擔最後支付責任。 第六十九條 (虧損之審核撥補) 勞工保險如有虧損,在中央勞工保險局未成立前,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核撥補。
一、修訂本條文。 二、針對勞保精算報告顯示,勞保基金預估107年出現收支逆差,2028年破產,勞保年金面臨改革,此即全國多數勞工屆退休年齡時,恐有請領不到勞保年金之虞,影響的生計層面遍及許多家庭。然而,勞工保險為確定給付制之強制性社會保險,為維繫臺灣社會安全之重要制度,加上,目前國保、農保、公保都由政府負起財務最終支付之責,但唯有勞保沒有,如政府不負最終財務之責,勞保面臨破產後,虧損將由勞工及雇主負擔,對於辛苦大半輩子的勞工而言,最後不僅無法退休,更賠上自己辛苦儲蓄的勞保金,生計狀況雪上加霜。爰參考「國民年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明訂勞工保險財務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俾使開辦已六十年的勞保制度穩定運作,並避免突發性之財務危機,致依賴年金給付維持生計者頓失依靠,並期使在職勞工信任制度永續發展,以安民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