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文化部為辦理人權之研究、典藏、展示及還原歷史真相之教育推廣等業務,特設國家人權博物館。 |
一、國家人權博物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二、有鑑於台灣追求民主的過程,政治受難者面對統治者之審訊、羈押甚至是槍決的威權統治牽制自由,許多年輕人因此犧牲了青春的歲月,甚至是犧牲寶貴的生命,且家人們也受到牽連,這是台灣每一個人共同的歷史。為推動轉型正義,還原這段歷史真相進而迎向民主自由,文化部將原「新店二十張景美軍事看守所」及「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等已轉型為紀念園區,見證了台灣政治人權發展歷程,深具歷史意義。是以,為發揮推廣人權教育之博物館組織功能,特擬具本法,以彰顯民主、自由、公義是台灣核心價值。 |
| 第二條 國家人權博物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辦理威權統治時期相關人權檔案及還原歷史真相、史料、文物之典藏、研究、蒐集、建置、展示及教育推廣等業務。
二、白色恐怖綠島紀念園區、白色恐怖景美紀念園區經營管理業務;協助威權統治時期之全台不義遺址之保存及活化。
三、協助當代人權理念實踐推廣之組織發展及國際交流。
四、其他有關我國人權還原歷史真相及民主自由、文化教育等事項。 |
一、國家人權博物館之權限職掌。
二、第一款所定,當時統治者之「威權統治時期」,係指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至八十年四月三十日止之時期。
三、第二款所定「不義遺址」,係指威權統治時期,統治者大規模迫害人權事件之發生地。 |
| 第三條 國家人權博物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
一、國家人權博物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二、本條所稱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教授及副教授之資格聘任,係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辦理。 |
| 第四條 國家人權博物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規定首長及副首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本館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
| 第五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
本法之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