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衛生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柯志恩
柯志恩
呂玉玲
呂玉玲
連署人
馬文君
馬文君
徐榛蔚
徐榛蔚
曾銘宗
曾銘宗
蔣乃辛
蔣乃辛
江啟臣
江啟臣
楊鎮浯
楊鎮浯
林為洲
林為洲
陳宜民
陳宜民
孔文吉
孔文吉
王育敏
王育敏
許毓仁
許毓仁
陳超明
陳超明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張麗善
張麗善
黃昭順
黃昭順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學校衛生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九條 學校應加強辦理健康促進及建立健康生活行為等活動。 教育部學校衛生委員會每年應依據整體學生健康之國家政策、區域性學生特殊健康需求訂定健康促進議題與活動。 第十九條 學校應加強辦理健康促進及建立健康生活行為等活動。
一、依據WHO規範之健康促進學校,其精神與目的是學校能定期檢視校園學生特殊健康問題,因應時代變遷,針就新疾病及新危害健康問題的產生,訂定改善目標與計畫。 二、教育部應依據整體學生健康之國家政策,以及區域性學生特殊健康需求,定期訂定健康促進議題及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