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學校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柯志恩
柯志恩
呂玉玲
呂玉玲
連署人
孔文吉
孔文吉
王育敏
王育敏
馬文君
馬文君
徐榛蔚
徐榛蔚
曾銘宗
曾銘宗
蔣乃辛
蔣乃辛
江啟臣
江啟臣
林為洲
林為洲
陳宜民
陳宜民
張麗善
張麗善
楊鎮浯
楊鎮浯
陳超明
陳超明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許毓仁
許毓仁
黃昭順
黃昭順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專科學校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一條 專科學校得設進修部;其設立、變更、停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所設之專科進修學校及夜間部,自本法○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應依本法規定變更為進修部;其已任職教職員工及已招收學生之權益,仍適用本法○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之規定。 前項專科進修學校與夜間部變更為進修部之程序及期限,於第一項辦法定之。 第十一條 專科學校得設夜間部;其設立、變更、停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一、大學法已無夜間部之規定,且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六十四條亦已將夜間部修正為進修部,為求一致,爰修正現行條文夜間部修正為進修部,並得辦理繼續進修教育,以達行政、系科合一及人員精簡、資源共享之效益。 二、增訂第二項,明定本法修正施行前所設之專科進修學校及夜間部,自本法本次修正施行之日起,應依本法規定變更為進修部,並定明原有教職員工生權益之有關規定。 三、增訂第三項,明定本法修正施行前所設之專科進修學校及夜間部,變更為進修部之程序及期限,於第一項辦法定之。
第十二條 專科學校應定期對教學、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學生實習、產學合作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評鑑規定,由各校定之。 教育部為促進各專科學校之發展,應委託經教育部認證之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專科學校評鑑,並公告其結果,作為學校校務發展之參考;其評鑑應符合多元、專業原則,評鑑類別、項目、基準、方式、程序、評鑑結果之運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十二條 專科學校應定期對教學、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學生實習、產學合作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評鑑規定,由各校定之。 教育部為促進各專科學校之發展,應組成評鑑小組或委託大學、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專科學校評鑑。評鑑結果應公告,並得作為教育部審酌專科學校增減、調整科、組、班數或招生名額、調整學雜費核算指標、部分或全部停辦等事項之參考。 前項評鑑類別、內容、基準、方式、程序、評鑑結果之運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參酌大學法第五條有關評鑑之規定,專科學校評鑑制度仍有施行之必要,為使學校評鑑制度朝簡化方向調整,爰整併現行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為修正條文第二項,將評鑑結果修正為作為學校發展校務之參考。另規範評鑑應符合多元、專業原則,以改善現行評鑑制度之缺失。同時參考日本及美國之做法,將專科學校評鑑委由獨立專責機構辦理。惟為避免學校自行尋找不具公信力大學、學術單位或專業機構進行評鑑,專科學校評鑑應由經教育部認證之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辦理,俾使評鑑更具適法性。 三、由於評鑑內容較為籠統,若無規定項目,恐掛一漏萬,建議將「內容」修正為「項目」。
第三十二條之一 具專科學校畢業程度者,經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發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其考試辦理機關、每年舉辦之次數與時間、應考資格、考試科目與範圍、成績計算基準、證書之頒發、撤銷與廢止事由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為落實教育基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人民享有請求學力鑑定之權利之意旨,爰增訂具專科學校畢業程度者之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理之法源。 三、依「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學力鑑定考試通過者,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發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證明其具有相當正規學校或相關類科畢業之同等資格;……」依此,通過學力鑑定考試者,係領取學力鑑定通過證書,其與具有正式學籍者領取之畢業證書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