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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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之二 依本法或稅法規定應辦理之事項及應提出之文件,得以電磁紀錄或電子傳輸方式辦理或提出;其實施辦法,由財政部訂之。 財政部應以補助或輔導方式,積極推動電子支付發展,以維護政府稅基、增加稅收,並達租稅公平。 前項補助或輔導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核定機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相關主管機關定之。 | 第十一條之二 依本法或稅法規定應辦理之事項及應提出之文件,得以電磁紀錄或電子傳輸方式辦理或提出;其實施辦法,由財政部訂之。 |
一、本條新增第二項及第三項。
二、發展電子支付為國際趨勢,我國目前電子支付占個人消費支出之比率為28%,觀察鄰近國家如韓國為77%、香港為64%、中國為56%、新加坡為53%,均遠低於鄰近國家,政府機關應將推動電子支付為重要工作要點。有關推動電子支付之最大效益為驅動地下經濟檯面化,預估一年得增加1,080億元營業稅,可作為長照或社會福利之主要財源。為加速電子支付發展,爰於第二項明定各級政府主管稅捐稽徵機關得運用補助或輔導方式,推動電子支付,以維護政府稅基、增加稅收,達租稅公平。
三、第三項授權財政部會同相關主管機關訂定產業補助或輔導辦法,俾資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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