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第十一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曾銘宗
曾銘宗
連署人
林為洲
林為洲
王惠美
王惠美
蔣乃辛
蔣乃辛
王育敏
王育敏
許淑華
許淑華
張麗善
張麗善
柯志恩
柯志恩
黃昭順
黃昭順
江啟臣
江啟臣
吳志揚
吳志揚
李彥秀
李彥秀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陳學聖
陳學聖
許毓仁
許毓仁
林麗蟬
林麗蟬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稅捐稽徵法第十一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一條之二 依本法或稅法規定應辦理之事項及應提出之文件,得以電磁紀錄或電子傳輸方式辦理或提出;其實施辦法,由財政部訂之。 財政部應以補助或輔導方式,積極推動電子支付發展,以維護政府稅基、增加稅收,並達租稅公平。 前項補助或輔導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核定機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相關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一條之二 依本法或稅法規定應辦理之事項及應提出之文件,得以電磁紀錄或電子傳輸方式辦理或提出;其實施辦法,由財政部訂之。
一、本條新增第二項及第三項。 二、發展電子支付為國際趨勢,我國目前電子支付占個人消費支出之比率為28%,觀察鄰近國家如韓國為77%、香港為64%、中國為56%、新加坡為53%,均遠低於鄰近國家,政府機關應將推動電子支付為重要工作要點。有關推動電子支付之最大效益為驅動地下經濟檯面化,預估一年得增加1,080億元營業稅,可作為長照或社會福利之主要財源。為加速電子支付發展,爰於第二項明定各級政府主管稅捐稽徵機關得運用補助或輔導方式,推動電子支付,以維護政府稅基、增加稅收,達租稅公平。 三、第三項授權財政部會同相關主管機關訂定產業補助或輔導辦法,俾資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