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張麗善
張麗善
徐榛蔚
徐榛蔚
江啟臣
江啟臣
王惠美
王惠美
連署人
陳超明
陳超明
盧秀燕
盧秀燕
孔文吉
孔文吉
呂玉玲
呂玉玲
蔣乃辛
蔣乃辛
曾銘宗
曾銘宗
陳宜民
陳宜民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林為洲
林為洲
黃昭順
黃昭順
王育敏
王育敏
楊鎮浯
楊鎮浯
蔣萬安
蔣萬安
柯志恩
柯志恩
許毓仁
許毓仁
馬文君
馬文君
徐志榮
徐志榮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保險事故,分為生育、傷害、疾病、身心障礙、職業災害及死亡六種;並分別給與生育給付、醫療給付、身心障礙給付、職業災害傷病給付、職業災害醫療給付及喪葬津貼。 第二條 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保險事故,分為生育、傷害、疾病、身心障礙及死亡五種;並分別給與生育給付、醫療給付、身心障礙給付及喪葬津貼。
修改原條文保險事故種類,五種修改六種,增列職業災害入內,且增列職業災害給付。
第四十條之一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災害或因職業工作環境而罹患相關疾病,致工作能力減損或喪失者,請領職業災害補助費。
一、本條新增。 二、內容說明被保險人因職業災害引起相關疾病,可請領職業災害補助費。
第四十條之二 被保險人因從事農業工作致傷罹患職業病而無法工作,自不能工作之第三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職業傷病種類表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因從事農業工作而致職業傷病之審查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無法工作可請領補償費,其職業傷病種類與審查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
第四十條之三 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用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職業傷害與傷病補償費用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條之四 因職業傷害需健保醫療給付,自付額由投保機關負擔之。
一、本條新增。 二、因職業傷害,健保醫療給付自付額由投保機關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