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園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蕭美琴
蕭美琴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連署人
何欣純
何欣純
洪宗熠
洪宗熠
劉櫂豪
劉櫂豪
鍾孔炤
鍾孔炤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段宜康
段宜康
邱議瑩
邱議瑩
尤美女
尤美女
葉宜津
葉宜津
蘇治芬
蘇治芬
呂孫綾
呂孫綾
黃秀芳
黃秀芳
鄭寶清
鄭寶清
王定宇
王定宇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家公園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條 國家公園區域內實施國家公園計畫所需要之公有土地,得依法申請撥用。 前項區域內私有土地,在不妨礙國家公園計畫原則下,准予保留作原有之使用。但為實施國家公園計畫需要私人土地時,得依法徵收。 國家公園區域內之私有土地及原住民保留地,主管機關應依其區位之不同,設計適當之補償制度,其制度及補償發放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九條 國家公園區域內實施國家公園計畫所需要之公有土地,得依法申請撥用。 前項區域內私有土地,在不妨礙國家公園計畫原則下,准予保留作原有之使用。但為實施國家公園計畫需要私人土地時,得依法徵收。
現行國家公園法限制國民私有土地之利用,卻無類似「礦業法」第三十一條否准礦業展延以及「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條例」第六條禁伐之補償規定,除對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的行使有所侵害,對原住民傳統部落,於其傳統領域與原住民保留地取得生活所需、從事農耕與營建住居所等種種權利,亦有諸多限制。為落實人民財產權之保障以及使用受限者即應予以補償之原則,爰於本法第九條增列國家公園區域內之私有土地,主管機關應依私有土地畫定區位之不同,設計適當之補償制度,以維護國人權益。